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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分子开溜前转移赃款增多 追人追钱成反腐重点

2012-04-14 15:01:00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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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外逃1年可没收其违法所得。”将于明年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被媒体解读为为阻击贪官外逃而量身打造。

  近年来,贪官携款外逃现象时有发生,而司法机关在追缴犯罪所得时却面临法律依据的缺失。多位法律界人士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问题在新刑诉法施行之后有望得到化解,但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严防该规定被随意使用。

  弥补缺席审判制度漏洞

  近年来,腐败分子转移赃款外逃现象增多。为了逃避法律惩罚,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通常都提前做足了“准备工作”:在开溜之前,他们事先就将赃款转移到境外,在作案后或事发前潜逃境外。

  在这样的形势下,针对外逃贪官“追人追钱”已成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重点、难点。

  然而,由于现行刑诉法并未规定对被告人的缺席审判制度,这一漏洞造成当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无法启动,使得犯罪分子的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吴兆煜介绍,实践中,侦查机关对腐败分子、恐怖分子的犯罪所得通常会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但由于犯罪嫌疑人不能到案,法院就不能对其进行审判,被查封、冻结的财产归属就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法院无法宣判的另一个后果是,在要求外方返还犯罪分子资产时,我国无法提供有效法律文书。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乐平说,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被请求缔约国返还资产的前提是请求缔约国已作出生效判决。因此,当不法财产流到境外,我国在请求司法协助过程中,外方会索要需要追缴财产的法律文书。

  据介绍,通常,腐败犯罪和恐怖犯罪涉及的财产数额巨大,很多外逃贪官在国外依然过着“神仙般”的日子。

  “新刑诉法施行之后,这些困扰实务界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在犯罪嫌疑人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名正言顺’地对其财产进行没收。”吴兆煜说。

  必须重点把好两道关口

  在社会公众普遍对没收程序叫好的同时,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表达了对该程序在实践中可能被随意适用的忧虑。

  “对犯罪违法所得也需要有个认定的过程,而在相对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这种认定具有一定的风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表示,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如何保护,是没收程序在运行中“最让人担心”的问题。

  而此前,多位刑辩律师也对媒体表示,没收程序或给地方保护主义“光明正大”地没收财产提供可乘之机。

  吴兆煜告诉记者,考虑到没收程序对相关权利影响重大,刑诉法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定。在适用范围上,刑诉法规定没收程序只适用于腐败犯罪和恐怖犯罪。程序上,刑诉法规定必须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且规定了公告程序,这样就有利于更加全面审查被没收财产情况。另外,刑诉法还规定了二审、中止程序。这样,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救济应当是有保障的。

  但在王敏远看来,尽管新刑诉法对没收程序进行了周全的防范,但在实践中,这些规定能否被很好地执行、相关权利人的保护是否到位等,仍需要进一步观察。

  他提醒,实务部门在适用没收程序时,必须重点把好两道“关口”:一是,必须严格限定在腐败犯罪和恐怖犯罪;二是没收的财产不能超出违法所得的范围。“如果这两个限定做得比较好,那么没收程序的积极意义就不言而喻了。”王敏远说。

  专家点评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新刑诉法首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既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也是基于弥补缺席审判制度缺失的现实需要,为司法机关打击腐败犯罪和恐怖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不定罪的财产没收程序,是一个特别程序。在适用的时候,相关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尤为重要。应该说,如何保障该程序被严格适用、预防被扩大化适用的倾向,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作者:吴博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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