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文件数量控制和质量保障问题
针对近几年部门提请政府发文数量较多,规范性文件数量居高不下的情况,《规定》第八条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对属于政府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政府部门依法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制定;二是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三是上级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级政府原则上不再制发重复性的规范性文件;四是明确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包含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逐步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确立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能有效防止规范性文件发文乱、滥、多现象。《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逐步实行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同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关于章、条、款形式规范性文件制定
章、条、款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上多为重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职能上涵盖多个政府工作部门,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违法后果较为严重。因此,对于章、条、款形式规范性文件,《规定》第十一条比照立法程序,要求将合法性审查和相关法律服务与保障提前至调研、起草、论证阶段,以严格立法技术、程序和内容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内容合法、有效。
(五)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听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规定》第十三条对听证范围、程序和听证报告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对于规范性文件内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应当根据拟听证事项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等因素,依法科学地遴选听证代表,按程序组织听证。对于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应当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听证应当形成听证报告,客观、全面地反映听证情况。
|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 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郑州日报社和中原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 " 稿件来源:中原网 或 中原网-郑州日报 或 中原网-郑州晚报" ,并不得删除最初发表的报纸名称和作者署名。否则本网将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