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评议考核。
二是规定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现场监督检查、年度考核、投诉和异议审查建议、违法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违法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展评警示教育、实施情况评估等七项制度。
三是《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内容进行了拓宽,监督内容既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内容,又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的征求意见、听证、评估、合法性审核、公布、备案制定等程序,还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形式和技术规范等。
四是《规定》对监督管理措施进行了丰富完善。首先是增加规定现场监督检查制度,变被动的备案审查为主动出击检查监督,改变了之前只接收备案,不备案不能及时发现问题的局面。其次是增加规定违法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展评警示教育制度,要求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对违法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和展评警示,惩前毖后,预防和减少新的违法规范性文件出现。第三是《规定》增加过错责任追究内容,明确了追究责任的情形、对象和责任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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