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2006年我市初步建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以及时修订、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和不适应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保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适应性。从执行效果来看,该制度与定期清理制度相互配合、相得益彰,有效防止了“前清后乱”、“文件沉积”、“执行混乱”等现象,使得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秩序变得逐步明晰、有序。因此,本次修订将该成熟做法纳入到《规定》第十五条:除程序性规定、技术性规范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外,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行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该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届满前六个月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评估工作由实施部门或者单位组织进行。
(七)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时间及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规定》第二十九条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时间,修改为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上报备案。按照《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要求,《规定》第十六条增加了备案内容及报送部门:备案义务机关应当报送备案单位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以确保制定文件按规定经合法性审核程序;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垂直管理机关的规范性文件除按照本系统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八)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要求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求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从近几年规范性文件管理情况看,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不能仅靠一种手段、一种方式进行,必须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在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监督工作中纠正问题,监督中问责,才能提高规范性文件监督的社会效果。因此,《规定》中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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