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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买卖个人信息黑色利益链 泄露源多为机构内鬼

2013-06-07 15:17:00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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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1年以来截至2013年5月29日,深圳市检察机关即已对50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者提起公诉,对9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起公诉,至今已有55人被法院宣判获刑。

  刚在窗口填写了相关资料,很快接二连三的收到各种广告,并将你的个人信息说的一清二楚;刚在医院生完小孩,就有人打电话过来推销奶粉,甚至有人打电话过来称可以领“生育补贴”……在这样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作为隐私的个人信息也在漫天飞舞,甚至不知道从何时起因为何事,我们的个人信息就被完全出卖了,这让我们觉得很惶恐、很愤怒,但往往又无处追源并投诉。那么,司法机关对此有无打击手段?

  其实,我国的刑法上有相应的罪名,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据2013年5月29日《人民日报》公布的消息,全国目前已有200余名犯罪分子以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

  深圳新闻网记者近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1年以来截至2013年5月29日,深圳市检察机关即已对50名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者提起公诉,对9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提起公诉,至今已有55人被法院宣判获刑。

  谁在收集我们的个人信息

  每个人的个人信息基本是独立的、零散的,那么又是谁在收集我们的信息呢?

  深圳市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告诉记者,从深圳检察机关两年多来办理的案件来看,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是以下几类人员:

  第一类是各种所谓的“私家侦探”,他们往往以调查公司、咨询公司、信息咨询服务部、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等名义出现,通过买卖、交换等方式大量收集我们的个人信息。他们收集的范围很广,含身份信息、房产信息、银行信息、家庭及子女情况、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车辆信息、保险信息、酒店开房纪录等,有的在电脑文件夹中即存有公民个人信息数千万条。 如梁某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一案,梁某强开设了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大量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并从事帮助客户调查婚外情、找人、查询私人生活、户籍资料及车档等业务。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11月,梁某强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第二类是各类中介组织,如房产中介、收账中介、广告公司等,他们往往只是有针对性的按其业务需要收集某一方面的信息。如李某作为一名帮他人代为收账的中介,即分门别类的收集了大量股民的信息、豪宅业主信息、全球通深圳VIP客户信息和公司信息等,公安机关在其电脑上一个压缩包中查获的股民信息就有45万条;

  第三类是一些担保公司等,他们在从事放贷及担保业务中需要核实相关人员的信息。如单某帆开设了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收集了数百万条公民的个人信息,其供述“为了防止客户赖账,有时候需要考察客户的资料看是否值得做担保,有时候还要通过手机定位等找那些欠钱未还的客户的具体位置”;经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8月,单某帆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第四类是专门的信息倒卖者,他们往往在网上发布专门买卖个人信息的广告,收集信息然后整理再加价卖给下家。如席某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席某新大量收集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然后整理分类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出售,其仅向某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出售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这一项,即获利二十余万元。经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2年10月,席某新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办案检察官介绍,目前这些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者,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经常是上家还有上家、下家还有下家,有时候还互相交换信息,有时候私家侦探也倒卖信息、专门倒卖信息者“批发”兼做“零售”,一些中介在收集信息进行业务推广的同时也兼做倒卖等,互相之间已形成一个巨大的网络群。

  他们在用我们的个人信息干嘛

  我们的个人信息,被汇聚成一个个的文件夹,在一些不法分子手中买卖、交换、流转等,那么,他们费尽心机的收集我们的个人信息,他们会利用我们的个人信息干吗?

  办案检察官介绍说,从深圳检察机关近几年办理的案件来看,违法分子使用我们的个人信息至少有以下用途:

  1、用于电话诈骗,如林某固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一案,林某固购买大量的车主的姓名、地址、车牌号、手机、车型等信息后,利用掌握的个人信息,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诈骗钱财。最常用的方式是告诉他人已中大奖,有现金支票要转账,但需要先交纳多少手续费等,还留下已设置好的银行电话语音查询,一步步去骗取钱财。深圳检察机关办理的王某洋等人诈骗案中,王某洋安排专人轮番扮演总经理、业务经理等,利用买来的股民信息,一一打电话称可以买到要上市的“大小非股票”,并传真过去盖上假公章的协议,让股民将钱汇至诈骗账户,然后骗股民称已赚钱了,让股民不断追加寄钱。其中仅一名受害股民,即先后被骗人民币共计97万元。

  2、用于恐吓要胁,如李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一案,其从一私家侦探网上买到了相关欠债人的信息,替被欠债人讨要欠款从中赚取佣金。受害人陈先生在2011年8月份与深圳某投资公司借了人民币三千万元,借款期为半年,但因公司无法运转所以超其未还。让其胆颤不已的是,其个人的信息被替人收债的李某非法获取后,李某多次打电话对其进行恐吓催债,其不仅掌握了陈先生的相关信息,甚至连其儿子的基本信息、哪所学校等都一清二楚。

  3、用于办卡套现,如李某华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相关信用卡信息被犯罪分子肖某获取后,肖某伪造了多名信用卡申请人的身份证并骗领了原申请人的信用卡,其中拿一张信用卡即成功套现了人民币近五万元。而直到肖某多次套现后被民警抓获,原信用卡申请人还蒙在鼓里。

  4、用于跟踪偷拍,如胡某军非法获取公民信息一案中,胡某军受他人雇佣,根据获取的个人信息,再对“目标”进行全天候的跟踪、定位、偷拍等。

  5、用于推销广告,如肖某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其作为一名个人小额贷款的业务推销员,根据买来的公民个人信息一一打电话问是否需要贷款;杨某源作为一名地产中介,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从多人处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然后一一打电话问是否需要买房、问业主是否需要卖房等;王某作为一家科技公司的法人代表,根据买来的信息,让业务员打电话去推销IP长话业务;席某新作为一家信息公司的法人代表,其整理出公民个人信息中的手机号码用于群发短信广告,为一些房产商、医院、汽车商等发一些优惠广告,然后收取广告费。

  6、用于统计分析,如陈某萍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一案中,其成立了某风险管理有限公司,购买大量相关信息后形成调研分析,主要为外资企业提供商务调查报告;张某军注册了某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相关公司的资料,根据客户的要求制作该公司的信用报告等。

  谁出卖了我们的个人信息

  毫无疑问,我们的个人信息属于隐私的一部分,我们只向特定的部门提供了,结果却能被违法分子收集并用于各种非法用途。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是谁在源头上出卖了我们的个人信息?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从两年多来9人因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被深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情况来看,已有证据证实以下人员出卖了我们的个人信息:

  1、银行工作人员:如李某华为某银行深圳分行的信用卡销售员,擅自将信用卡申请人的资料销售;汤某宇为深圳某银行远程银行网上银行部的职工,其利用职务便利,将客户的开户资料、账户明细等予以出售;陈某君为某银行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的员工,利用银行职员的特殊身份,将大量的客户信息提供给自己的男友,男友再出售给深圳的某调查公司等。

  目前,李某华、汤某宇、陈某君经深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已分别被法院判刑。

  2、通信工作人员:如林某为某通信公司龙岗横岗中心客户部员工,其将50万余条本属于保密的客户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社会人员;周某明为某电信公司布吉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多次利用工作便利或通过其他同事,非法调取客户的通话清单予以出售等。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某、周某明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汪某国为某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法制事务科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非法调取多份房产信息予以出售;陈某为某区国土资源局的聘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偷偷查询并打印出公民的房地产信息予以出售等。

  朱某飞为内地某公安局辅警,其利用公安网内部权限,非法获取各地公安系统关于车辆登记、户籍管理等公民个人信息查询的账号和密码。随后利用相应的账号、密码将查询到的车辆、户籍等公民个人信息以高价出售给私家侦探社、商务调查公司或个人。经深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汪某国、陈某、朱某飞均已先后被法院判刑。

  4、中介人员:如兰某平为深圳某地产中介的员工,为了提高自己的业务量掌握更多的房产业主资料,先需要提高自己在百度文库的查询积分级别,于是偷偷将公司的大量业主信息下载后上传至百度文库。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1年2月,兰某平已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考虑到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免于刑事处罚。

  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司法困境

  应该说,目前已查处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只是实际中的一部分。多名办案检察官也都坦言,根据我们的生活经验来判决,不排除很多个人信息是从学校、医院、考试中心、保险公司等源头泄露出来,也还有很多收集、使用我们个人信息的新途径和新形式,如大量的考生信息被泄露的问题、最近媒体刚报道的多所学校开展“掐尖战”的问题等。相信随着办案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还会有更多的犯罪人员会因此承担刑责。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科董芳检察官对此解释说,相比于其它刑事犯罪,侵犯公民信息类犯罪在查处、打击上有一定的难度。在作案方式上,买卖双方基本上都跨省跨地,在网上联系,互相不留真实姓名及电话,交易的公民个人信息又基本上都是电子数据的形式,易于传输及销毁,不利于查扣及取证,这些都为查办侵犯公民信息类犯罪案件增加了难度。实践中又基本上都是层层倒卖,最后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大都居于链条末端,最上游的涉案人员很难抓获。

  另外,这类案件报案的很少,对于我们普通公众而言,有时候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被出卖了自己都还不知情,就算知道了也往往仅仅是愤怒加无奈,很少去选择司法救济的途径。甚至就算你报警了,就侵犯公民个人的信息问题,公安部门也较难以立案并查处。

  在具体法律适用上,董芳检察官反映,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虽然增加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但对于哪些列入公民的个人信息、什么样又算是“情节严重”、获利巨大的能否作为量刑标准等,缺乏更具体的规定,实践中也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因非法获取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公安部门抓获后,因“情节严重”的定义模糊而导致无法追责其刑事责任。

  在司法量刑方面,目前的规定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就是说,三年已是最高刑期,实践中一些不法份子动辄一次即收集倒卖数千万条重要的个人信息,最后的判刑往往只是几个月甚至判了缓刑,量刑偏轻也是目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检察官建议:加大宣传完善立法

  多名办案检察官都谈到,首先应当加强宣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两个罪名的实施时间还不长,应该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这些还在从事出售、收集、倒卖我们个人信息的大量从业人员知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很可能已涉嫌刑事犯罪。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科张连刚检察官还反映,“办案中我们发现,一些在网上买卖、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人员,虽然知道自己的做法是不对的,但很多人以为仅仅在走灰色地带,不觉得自己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已给他人造成了伤害,甚至还理直气壮的说‘别人都在这么做啊’、‘外面的私家侦探都是这样操作啊’,有位犯罪份子还振振有词‘我收集信息是为了了解相关公司市场战略、形成商务调查报告而已,又不是做什么坏事’”。

  针对法律适用问题,张连刚检察官也提出了自己完善立法的建议,“制订一部完整的《个人信息法》我认为还是很在必要的,从宏观角度说,通过立法的层面,可以大大有助于提升全社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特别是对于那些持有我们个人信息的特殊行业的从业人员,更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制,从源头上防止公民个人信息的流出,才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最有效的方式。从微观角度说,通过《个人信息法》的细化,有助于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标准。同时,还可以明确哪些情形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情节严重’,与司法解释相配套来加大惩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力度。”

  他还建议,“目前的相关规定,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最高刑期是三年,能否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之上,针对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数量特别巨大、造成相关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巨大等情形,再加设一个‘情节特别严重’,并将法定刑设在‘三至七年’?”

  针对公民个人信息流出的问题,张连刚检察官反映,除一些犯罪分子为一己私利而出售、非法提供之外,相关单位内部管理不严、制度有漏洞等,也是造成公民个人信息能够得以泄露的一个重要原因。

  “银行、通讯公司、甚至一些国家机关等,都存在这个问题,未经相应审批程序,工作人员即可轻易利用职务便利将相应的公民个人信息拿出来出售,这也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内部管理。办案中我们还发现,有的犯罪分子严格说其是没有权限获取到这些个人信息的,但由于内部管理有漏洞等原因,致使其拿到了相应的密码、权限等,这也都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反思。”

  有检察官也提醒,对于我们个人而言,也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填写个人信息时尽量多一个心眼。比如说,在互联网上尽量不要上传、录入个人真实的姓名、电话、住址信息;在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时尽量安装防火墙、杀毒软件、开机密码等;谨慎办理一些会员卡,在填写资料时对于一些隐私信息学会拒绝或尽量简化;对于一些留有个人信息的账单、票据、证件复印件等要及时销毁;谨慎对待一些设置小奖品的市场调查,不要贪图小利等。 (记者 张玲 通讯员 汪林丰)

[作者:王珊珊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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