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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出国 出租房屋税款谁承担?

2013-02-19 09:38:00 来源: 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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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女士问:我承租了位于江宁区将军大道江南文枢院小区的门面房。2012年12月17日下午,江宁地税局工作人员上门送达了一份《房屋出租税收定额核定通知书》,要求出租方补交2010年—2012年出租房屋取得收入产生的税款。但房东身在国外,不便回国交税。如果房东迟迟不去交税,我需要承担相关责任吗?

  答: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36号)第二条的规定,在本省范围内出租房屋的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人员)应缴纳相应的税收。因此,不管房东的国籍如何,身在何处,都应该缴纳税款。

  根据《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产税有关政策的意见》(宁地税发〔2006〕124号)第四条的规定,地税机关发现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且无法找到出租方时,可将《纳税通知书》送达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在30日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若承租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因此,魏女士应配合税务部门跟房东取得联系。如果房东确实不方便亲自缴纳税款,可委托魏女士代为办理,使税款能正常入库,否则应由魏女士缴纳房产税。

  苏爱军 梁明霞 李辰磊

[作者:陈璞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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