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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卡丹被曝有毒 广告代言人宋丹丹深陷舆论漩涡

2013-01-29 09:13:00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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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杨佳

拔出萝卜带出泥,儿童感冒药优卡丹被曝对肝肾有毒性后,其广告代言人宋丹丹也因此陷入了舆论漩涡之中。针对质疑,宋丹丹日前在微博回应称,当初“慎之又慎”地接了此药物广告,并对厂家及药检部门的审批做了详尽审查,若问题属实将诚恳道歉,并“发誓”今后将不会再代言任何药品类广告!

然而,舆论并未因宋丹丹的诚恳道歉而偃旗息鼓,反倒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与此同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担责”的呼声再起。业内人士表示,宋丹丹“代言门”事件只是一个导火索,近年来明星、名人代言虚假广告频被曝光,但从未见有人被追责,已经积累了很大的“民愤”。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之所以呈泛滥之势,根源就在于法律没有明确明星应该承担的责任。

现象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

宋丹丹“代言门”事件,只是冰山一角。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明星和公众人物,被指代言虚假广告――利用自身影响力,大发“不义之财”。

在宋丹丹之前,陷入广告代言风波的明星众多。记者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网页上刷地弹出一系列相关网页,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时间跨度之长、数量之泛滥,令人倒吸一口凉气。

2010年11月1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出通报,指出著名演员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侯耀华代言的10个虚假产品广告包括澳鲨宝、伯爵养生胶囊、杜仲降压片等。而实际上,侯耀华所代言的保健品一类就有相当多的品种,他的形象经常出现在午夜的荧屏上。

在代言虚假广告上,明星们可谓“前赴后继”。在“毒胶囊”事件中,先后给修正药业一家药企代言的明星就达8位之多,涉及明星包括孙红雷、张丰毅、陈建斌、林永健、范明、陈小艺、何琳、林妙可等人。

“食品、药品领域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重灾区’。”广东省保健协会秘书长张咏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由于食品、药品的特殊性,在广告诉求上倾向于体验式推介,因此有很多明星代言。“据我所知,有些一线明星,手上抓了一把保健品和药品企业。”

张咏表示,大家都觉得保健品虚假宣传多,但实际上药品的过度宣传比保健品有过之而无不及。“药品和人体健康关系密切,人命关天,应该加强管理。如果明星代言人在广告中说‘得了重感冒,一片顶几片’,到时候患者吃了出现并发症引起死亡,能不能找明星代言人负责?”

争议 明星代言人应否担责?

明星代言火爆表象的背后,是权责不清的尴尬现实:一旦所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明星应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宋丹丹“代言门”事件爆出后,这一老话题又引起争议。

宋丹丹在面对舆论质疑时,称“由于个人无法确切了解及掌握药检质量,今后无论是否有药检部门的审批资格,都将不会再代言任何药品类广告!”但并未提及自己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将问题都怪罪在明星身上,有些让他们背黑锅的意思。”医药行业分析师谭权胜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专业的事情应该由专业的人去做,如果药品是经过严格审批的,那么,明星只是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去告诉人们有这样一个药品,至于药品的副作用和不良反应,需要药企和专业机构去把控。

“如果明星明明知道自己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夸大宣传,那就应该严惩!”谭权胜表示,这相当于是企业和明星合起伙来,去干违法的事情。“是代言证照齐全的产品,还是故意欺骗,这个需要界定清楚,不能一杆子把人打死。”

有消费者对记者表示,应该严惩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明星们在代言中都拿到了巨额广告费,为什么一旦所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他们就可以用自己没有审查能力来推卸责任?”

“应该严惩,这是没得说的。”在张咏看来,明星有着众多粉丝,一旦误导公众,就应该承担责任。“不能赚了钱啥也不管,作为公众人物,以不懂作为自己的免责借口,这说不过去。

建议 完善法规明确责任

在我国,明星代言是久治不愈的顽疾。明星代言人该不该追责的争议,折射出了当前难以追责的尴尬现实。由于没有相关硬性法律法规,尽管舆论汹汹,明星代言人自“岿然不动”。

2008年的三鹿事件,催生了2009年新的《食品安全法》诞生,其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看来,要想让消费者不再上当受骗,最重要的还是要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增加代言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对明星代理虚假广告的整治,设定一个合理的惩处力度。“对明星的经济惩罚应该根据受害者的数量和受害程度确定罚款的多少,还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商业广告活动。”

张咏建议,首先,明星应该有自律性,在代言之前,至少应该去核实一下自己所代言的产品是真是假;其次,政府部门应该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约;再次,各行业协会可以把代言的明星们组织起来,向社会承诺不代言虚假产品广告。记者 赵兵辉

立法借鉴

美国: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应该受罚。

加拿大:对明星代言有着详尽规定和诸多限制。如要为一种产品代言,必须证明代言者本身就是产品的规律性使用者,并从这种产品的重要功能上获益,否则就可能涉嫌欺诈。

英国:负责电视广告监管的“独立电视委员会”对医药广告文字的规定有36条50多款。

台湾:如推荐人的陈述不实或并未真正使用过该产品,而向消费者伪称使用过该产品且效果显著,将构成所谓“公平交易法”的虚假广告行为,不但要受到处罚,消费者也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欧洲:明星会因广告的负面夸大效应而锒铛入狱。

[作者:蒋妍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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