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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专家:年终奖多发1元 个税或多缴千元

2013-01-29 08:21:00 来源: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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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家:合理筹划“别把好事办砸了”

  年终奖,是很多人盼望过年的理由之一。岁末年初,年终奖成为网络最热门的词汇之一。而不少单位的年终奖也被晒出来,借用一句网友的话:“神马都可以是浮云,但年终奖无论如何不能被当成浮云。”

  昨天,某单位负责人向税务人员咨询,如果将“先进奖”赶在春节前发放,会不会因和年终奖撞车、导致1月份员工个人的税负特别高?针对这一普遍存在的疑问,财税专家表示:年终奖是单独计税的,但奖金差几块钱正好税率上了一个档次的情况现实存在。单位财务部门提前筹划,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缩小这种不合理情况,“别把好事办砸了”!

  优惠仅一次

  年终奖构成很重要

  “单位如何筹划年终奖的构成非常重要,因为全年只有一次可以采取除以12计算适用税率的税收优惠,把什么钱放入年终奖除以12,就决定了个人年终奖收入有多少。”税务专家介绍,不同单位年终奖的组成不尽相同,有的单位将员工的先进及全勤奖励等全部作为年终奖的组成部分,有的单位却是分别发放,这税款可就差得远了。

  对税务人员而言,“年终奖”是一个俗称,准确说法叫“全年一次性奖金”。在税务部门相关文件中,“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单位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而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对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在确定税率时,要先除以12个月。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这种计税优惠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其实,单位财务人员通过税收筹划,计算出单位多数员工的年终奖所在区域,如果恰巧多数人收入在临界点附近,完全可以把类似先进奖、全勤奖等拿出去,单独发放,做到合理合法节税,令员工收益最大化。”一名财税专家对记者说。

  奖金多1元

  可能多缴个税千元

  姜先生的年终奖比王女士多出1元钱,税款却多交了1155.1元。这种情况比较“悲催”,但却是现实存在的。

  根据相关规定,年终奖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我国目前个税实行七级税率,年终奖在计算时,要先以总数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比如王女士全年奖金为18000元,除以12个月后,适用第一级3%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0,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8000×3%-0=540(元)。

  姜先生全年奖金18001元,虽然只比王女士多出1元钱,除以12个月后,只比第一级的临界点1500元多出几毛钱,但适用的税率“蹦高”为第二级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18001×10%-105=1695.1(元)。计算结果,姜先生的税后所得为16305.9元,王女士的税后所得为17460元。虽然姜先生的税前奖金比王女士高1元,税后实际收入却比王女士少了1154.1元。

  要避免上述不合理现象,可采用的对策一是“零头递延”法,即一旦计算出商数和税率临界点相差不多的年终奖,可以将奖金零头滞后一个月发放;二是将年终奖化整为零,比如分解为年终奖和全勤奖等,在不改变公司的年终奖发放制度前提下,合理节税。

  年终奖单算

  工资与各种福利合算

  “我们单位年底发了购物卡和电影票,元宵节还要发元宵。”“我们单位一到年底就组织集体旅游一次,节日上班有加班费……”网上不少人对“福利”待遇好的单位羡慕不已。各单位的“福利”是职工们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其实,单位组织旅游、发放实物形态的各种“福利”,都是要算入工资总额,并缴纳个税的。因此,发放福利多数时候不如直接发奖金合算。

  税务人员告诉记者,除年终奖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考勤奖、先进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高薪人士来说,单位将不同名目的年终奖合并在一次发放是较为“合算”的。而有些单位用购物卡、各种礼品以及免费旅游等方式代替奖金奖励员工。对此,税法也作了明确,即“所发生费用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应税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都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单位发放福利属于“实物”形式的个人收入,按照我国税法相关要求,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专家提示,“奖金多1元,税款多出上千元”的情况,同样也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单位应科学安排先进奖、加班奖等额外奖金的发放时间,不宜过度集中在年底年初等时段,而是应选择在工资薪金收入较少的月度。这样,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没准儿就会低一个层级。   本报记者 窦红梅

[作者:李金磊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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