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营利的追求导致对风险控制机制的放松。企业往往建立起一套营利考核机制,据此对不同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例如在银行中,对于存贷款数额的考核机制的强调,往往超过了风险控制机制的监督,这导致了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在形式上满足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不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核,这正是导致骗贷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全面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已成为时代强劲主旋律的形势下,如何做到时刻警惕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的高发环节,已成为关乎企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重大问题
除了上述原因外,报告在提到企业家犯罪的原因时还解析了其他特征。
报告认为,国企、民企企业家罪名差异显现市场公平竞争不足。
报告显示,2012年占国有企业家罪名总数约七成的六大罪名依次为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滥用职权罪和诈骗罪。而对民企企业家而言,所触犯罪名在数量上排名靠前的十个罪名依次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相对于国企企业家的职务犯罪,民营企业家的融资类犯罪、涉税类犯罪与涉黑犯罪异常突出。
报告认为,这种罪名的差异,表现出我国因所有制差别而导致的民营经济发展的弱势地位。但是,“不排除部分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犯罪是由于旧有制度不适应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企业家‘原罪’。”
报告还认为,涉案企业分布不均反映企业家犯罪与经济和执法因素的关联性。
2012年企业家犯罪统计数据显示,从涉案企业的行业特征来看,涉案企业高度集中在能源与矿产、金融投资、房地产经营或建筑行业;从地域上看,高度集中于北京、广东、浙江和江苏等地。
报告认为,首先,上述数据反映出我国经济发展在行业和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犯罪高发的能源、金融、房地产等行业,所需资金量大,对于经济的拉动作用较大,垄断性较强。其次,不均衡的数据分布与法律执行因素具有相关性。如涉黑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等数量与结构特征,均与某一时期不同地方的刑事打击重点与力度直接相关。
报告中还提到了,(企业家犯罪)罪名结构与发案方式反映出刑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领域的泛化倾向。
对于当前企业家的主观方面的原因导致犯罪的现实,报告也进行了详细分析。
报告认为,在法理上,背信犯罪是对企业管理者违背其对企业以及投资者的信义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利用其职务地位谋取私利,从而危害企业以及投资人利益的犯罪行为的统称。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企业家罔顾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可以归于此类。2012年企业家犯罪所涉及的罪名中,违背企业家应有的信义义务的罪名不在少数,如贪污受贿、侵占挪用、滥用职权、制假售假、环境污染、信息欺诈、内幕交易等等。
企业家精神的缺失,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与现实制度成因。报告认为,首先,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对企业家的道德质疑,影响到企业家对自我价值和社会责任的认可度。其次,市场经济失范使企业家对诚信经营的信心不足。由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完善,许多行业中存在大量的“潜规则”,企业家缺乏通过诚信经营获取利润的信心,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家精神的形成。
报告强调,企业家自身法律意识淡漠是其犯罪的重要个体性原因。
报告认为,作为例证,一个基本的事实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企业运营的法治化趋势显著提升,聘请法律顾问,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务部门,已成为企业规范化运作的基本特征之一。但这些法务人员更多的只是专注于解决企业经营中的民商事法律问题,对企业尤其是企业家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往往疏于应有的认识和有针对性的防范。实践中,很少有企业家在经营活动聘请刑事法专家为自己提供帮助,只是在东窗事发之后,才想到请刑事法专家或擅长刑事诉讼的律师,但此时为时已晚。
报告提出,相关统计资料也印证了上述结论。在2012年能明确教育背景的74例案件所涉及的74位企业家中,具有大专、本科及研究生教育背景的共48人,占大多数,良好的受教育经历,理应养成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在相关案件中,当事人辩称不懂法、不知法,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不明确自己行为的性质,习惯于按照“潜规则”去寻找商机或获得竞争优势,对可能遭致的法律风险毫无警惕和防范的不在少数;而在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混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性质等现象的存在,再辅之以企业家为追求利润而在获利的策略和手段上,更为讲究策略和手段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忽视其正当性的自然心理趋势,使得一些企业家长期游走于法律风险的边缘。
有鉴于此,报告提出建议,在各种法律风险中,能够导致企业和企业家终局性败局的,无疑是刑事法律风险。对企业家而言,刑事风险也并没有想象的那样远。这种风险横向跨越于民企和国企,纵向则贯穿于企业的设立、经营乃至破产清算的全过程。在全面深入推进法治建设已成为时代强劲主旋律的形势下,对企业家而言,如何努力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如何在思想和行为模式上秉持和践行“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基本理念,在领导和管理企业运行过程中,时刻警惕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的高发环节,把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的防控,纳入企业风险防控体系之中,无疑已成为关乎企业家自身能否远行以及企业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重大问题。本报记者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