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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矿产成企业家犯罪重灾区 与官员伴生犯罪明显

2013-01-21 07:02:00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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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45例案例中,有239个案例(其中2例案件中企业所有制类型不详)提及了涉案人数。其中,企业家单独作案的案件数为98例,占239例案件的41.0%,其余141例案件为共同犯罪。在98例单独犯罪的案件中,国企企业家单独犯罪人数为43人,占98人总数中的43.9%,民企企业家单独犯罪人数为54人,占98例单独犯罪案件总人数98人的55.1%。

  据统计,在明确涉案人数的239例案件中,涉案人数总计为1305人。在141例共同犯罪案件中,涉案人数总计1207人,其中1例案件涉案人数最多的74人,平均每例共同犯罪的涉案人数为8.56人。在141例共同犯罪案件中,有41例案件是2人共同犯罪,三人共同犯罪的为26例,4人共同犯罪的为16例,5人共同犯罪的为9例,6人共同犯罪为6例。

  在141例共同犯罪的案件当中,共犯关系明确的案件为135例。其中,企业家与下级共同犯罪是最常见的共犯关系,其次为商业伙伴共同犯罪。

  报告显示,上下级共同犯罪与商业伙伴共同犯罪作为企业家共同犯罪的基本人际关系特征,体现出基于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而相互配合、相互包庇等行为特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与隐蔽性。

  此外,报告还对犯罪企业家的其他个人信息进行了披露。

  在245个案例中,涉案企业家性别明确的为244例。其中,男性企业家人数为216人,包括81名男性国企企业家和133名男性民企企业家(另有2名男性企业家的企业所有制类型不详);女性企业家人数为28人,其中国企女性企业家4人,民企女性企业家24人。

  在年龄特征方面,年龄特征明确的101例(1例案件企业的所有制类型不详)案例中,企业家犯罪人的平均年龄为47.16岁,同时年龄中值为47。这表明,该平均年龄具有较显著的统计意义。需指出的是,42岁的企业家犯罪人的数量最多,共8人。国有企业家犯罪人主要集中在50-60岁,共计18人;民营企业家犯罪人主要集中在40-50岁,共计30人。

  其中,40位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平均年龄为51.82岁,60位民企企业家犯罪人平均年龄为44.10岁,国有企业家犯罪的平均年龄显著高于民营企业家。最年轻的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年龄为35岁,最年轻的民营企业家犯罪人为27岁。年龄最大的国有企业家为65岁,年龄最大的民营企业家为68岁。

  在245例案件中,提及企业家在企业内职务的案例为244例,其中总经理职务的企业家为150人,占全部案件的61.4%;董事长职务的企业家为68人,实际控制人12人,董事11人,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3人。

  一些领域容易产生企业家犯罪与相关管理部门官员犯罪伴生现象。这种伴生现象表现为某些官员的职务犯罪背后往往存在企业家犯罪的推波助澜,或者企业家犯罪后面潜藏着政府官员职务犯罪的支撑

  在披露了一系列统计数据之后,报告对企业家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分析。

  报告显示,在2012年企业家犯罪案件所涉罪名中,融资类罪名所占比重大是一个突出特征。在统计的245个案件中,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3例)和集资诈骗罪(11例),就占了全部案件数的近五分之一。更值得关注的是,触犯这两项罪名的犯罪人全部是民营企业家,这两项罪名涉及的案例数,在本报告统计的2012年民营企业家犯罪的158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超过四分之一。事实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并不代表企业家融资类犯罪的全部,另有大量的融资类犯罪是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刑的,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也与企业融资问题直接相关,如果将这些罪名也计入,融资类犯罪将在2012年企业家所涉全部犯罪中排列第一。

  报告认为,上述统计结果无疑是我国当前民企融资难的又一个明证。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民营企业整体上看规模较小,中小企业居多,内部治理不尽规范,加之我国的证券市场、金融市场发展不尽完善,民企通过上市、发债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取得融资的渠道较为有限。

  此外,2012年企业家犯罪中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由国企企业家作为主体的受贿案件数有39例,在本报告统计的全部国企企业家涉及的114个案件中,占34.2%,高居国有企业家涉罪罪名的榜首。

  报告认为,国企企业家受贿犯罪的高发,表现出企业家的角色错位。这种角色错位体现在两个层次:

  由于国有经济在某些行业的垄断地位导致的角色错位。我国的许多行业,例如土地矿产、资源能源、交通通讯、水电油气、金融保险、医疗教育等行业,仍旧处于国有企业的垄断控制之下,资源没有进行市场化的公平分配。国有企业对经济资源的掌握和控制,使得企业的管理者获得了类似于政府官员的经济控制力,从而具有了利用这种控制力进行设租和寻租的条件;而在当其他市场经济主体想要获得相应经济资源时,又会产生对国有企业家的贿赂动机。两相结合,受贿犯罪就容易倾向多发。

  国有企业家对自身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角色认识错误,将其管理下的国有企业作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由于国有企业中固有的产权问题和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家的利益可能与企业的利益不一致,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家利用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职权,收受贿赂,谋取个人利益,实际上是将国家利益私有化。

  另一个不应被忽视的问题是影响到企业家受贿犯罪的隐性法律因素。报告认为,我国刑法中存有对企业家同一行为,根据企业的所有制形态进行不同性质定罪量刑的做法。如企业家同样实施窃取企业资产或者收受他人贿赂行为;如该人属于国企企业家,则会涉及贪污受贿罪;如为民营企业家,则会构成职务侵占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者在量刑上也存有较大区别。然而,现实中越来越多国有企业通过上市、重组等方式实现其股份结构的多元化,经济的发展给这种以所有制性质区分定罪的做法带来了一定挑战,刑法中相关罪名的设立与罪刑结构如何适应这种不断变化的形势值得思考。

  此外,报告还认为,企业家犯罪与政府官员犯罪伴生现象明显。其原因在于,“在经济转型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不够清晰,政府部门或地方政府直接掌握和控制着土地、矿产资源、税收优惠、行业准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重要经济资源与制度资源,导致企业家经营活动对政府权力的依赖。这正是在一些领域容易产生企业家犯罪与政府官员犯罪伴生现象的重要原因。实践中,这种伴生现象表现为政府官员的职务犯罪背后往往存在企业家犯罪的推波助澜,或者企业家犯罪后面潜藏着政府官员职务犯罪的支撑。”

  内部管理制度的缺陷,同样是导致企业家犯罪的重要原因。

  在报告对企业家犯罪领域的统计中,无论是国有企业抑或民营企业,财务管理领域都是犯罪案件高发的领域。报告认为,对于作为营利性组织的企业而言,财务管理是企业的基本制度之一,基于完善的财务制度,企业才有可能实现对现金流的有效控制,从而通过经营行为获得利润。本应作为企业生命线的财务管理制度却成为犯罪高发区,这一现象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混乱。

  报告认为,这种混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虚化。公司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中的主流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均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制度。然而,现实中这种治理结构对企业家的监控是十分弱化的。徒有虚名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于实现对企业家的监督,给企业家犯罪提供了制度空间。在本报告收集的不少贪污侵占案件中,企业家的权力范围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及行政管理,但在企业内部没有任何的约束,其贪污侵占行为的实施几乎没有任何障碍。

  企业中广泛存在“一把手”监督失控的现象。处于企业中核心地位的企业家,往往对企业有绝对的控制权,对于企业重大决策、人事安排、财务调配有不容置疑的决定和处置力。企业家犯罪在表现形式上往往是上下级相互配合的“窝案”,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企业中上级意志的不受监督性。

[作者:邓永胜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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