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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矿产成企业家犯罪重灾区 与官员伴生犯罪明显

2013-01-21 07:02:00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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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家犯罪,是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中十分突出的现象。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与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联合发起成立的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今天发布了《2012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对当前企业家犯罪的诸多特征进行了描绘,并对企业家犯罪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了分析。

  能源矿产金融和房地产领域成犯罪重灾区。其中,国企企业家案发领域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和招投标。民企企业家案发的主要领域是融资、财务管理和贸易

  据报告课题组组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张远煌教授介绍,案例为课题组从诸多大众网络媒体上公开报道的企业家犯罪信息中收集整理而成。案件收集的时间跨度为2012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总共245起案例基本上涵盖了本年度公共媒体报道过的企业家犯罪案件。

  从地域分布看,245个案例所涉及的企业遍布于我国25个省(市)。其中,北京(48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广东(38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浙江(28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和江苏(15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是涉案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

  在245例案件中,有5例案件涉案企业的主要经营领域不详,在其余240例案件中,有44家企业的经营领域主要涉及能源与矿产,占240例涉案企业总数的18.3%;有43家企业的经营项目集中于金融投资领域,占总数的17.9%,另有38家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经营或建筑行业,占所有涉案企业的15.8%。

  此外,其他涉案企业的经营领域分别依次集中在零售百货业、餐饮服务业、娱乐业、电子信息业、医药卫生业、物流运输业、粮油食品业以及制造业。

  报告对国企企业家和民企企业家犯罪又分别进行了统计分析。

  就国企企业家而言,在8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69个案件提及了该企业的案发领域,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31例)和招投标(13例)领域。

  在85例国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有69例案件提及了该企业案发的原因,其中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是国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共涉及案件35例,占69例案件的50.7%。其他原因分别为举报、串案、被害人报案、自首、媒体揭露以及资金链断裂。

  在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提及案发领域的案件共有129例,其中融资、财务管理和贸易是民企案发的主要领域,其余领域则分别为产品质量、工程承揽、招投标、安全生产、证券和物资采购领域。

  115个关于民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中提及了案发原因。与国企企业家案发原因有所不同的是,民企案发的最主要原因是被害人报案,其次是相关机构调查,其他则分别为举报、串案、发生事故、媒体揭露、资金链断裂以及自首。

  就犯罪罪名而言,国企企业家排名前三的罪名分别为:

  受贿罪,为国企企业家所触犯的第一大罪名。在39例涉及该罪的企业家犯罪案件中,32例报道涉及了犯罪所得。其中,犯罪所得最少的为8万元,最多为4747.99万元,犯罪所得金额共计20311.7984万元。

  贪污罪,在24例涉及贪污罪的企业家犯罪案件中,22例案件报道涉及了犯罪企业家的犯罪所得。在22例案件中,犯罪所得最少的是3.98万元,最多为6500万元,犯罪所得金额共计26743.8630万元。

  挪用公款罪,在8例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案件中,8例案件都提及了涉案金额,其中涉案金额最小为10万元,最大为6500万元。

  与国企企业家不同,民企企业家排名前三的罪名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158例民企企业家犯罪案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第一大罪名,共计31件,占案件总数的19.6%。

  职务侵占罪,在15例民企企业家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中,有13例案件报道涉及了犯罪所得。其中,犯罪所得金额最小为25万元,最大金额为5942万元。

  诈骗罪,在15例民企企业家涉嫌诈骗罪的案例中,没有提及犯罪所得,但有13例提及了涉案金额。其中,涉案金额最小为100万元,最大为10亿元。

  企业家与下级共同犯罪是最常见的共犯关系,其次为商业伙伴共同犯罪。这体现出基于不正当利益输送关系而相互配合、相互包庇等行为特征,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与隐蔽性

  除了对企业家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外,报告还对涉案的企业家个人进行了分析。

  据统计,在社会身份方面,2012年媒体报道的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可以核实姓名的犯罪或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中,有较高社会身份的共计20人,合计占272名犯罪或涉嫌犯罪企业家总数的7.4%。

  在全部涉案的272名企业家中,案件已审结并执行判决的犯罪企业家总数为119人,案件数为104例(含刑满释放1例);已被正式调查(包括纪检委立案调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及已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程序)的企业家人数为152人(其中1名涉案企业家在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予以排除),案件数量为141例。

  在119名犯罪企业家中,国企企业家为56人,民企企业家为63人;在141例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中,有2例案件的企业所有制类型不详,其余139例案件中,涉嫌犯罪企业家共计149人,其中国企企业家51人,民企企业家98人。

  记者了解到,关于企业家犯罪人数,报告中提出了企业家犯罪中较为引人注目的共同犯罪现象。

[作者:邓永胜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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