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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性”条款致银行提前收贷案高发

2012-12-06 13:27:00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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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调研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0月,该院共受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案件159件,其中银行提前收回企业未到期贷款案件98件。而去年同期受理该类案件65件,银行提前收贷31件。

  “银行提前收贷案件主要涉及钢材、机器制造及餐饮行业。”崇安区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徐晓芳介绍说,今年此类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呈井喷式激增,且标的额巨大。

  在该院受理的一起银行诉某模具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因模具公司的保证人涉及民间借贷,被他人申请破产,银行遂以保证人偿债能力下降为由,对付息正常的模具公司主张提前收贷,要求该公司归还本息250万元。据了解,模具公司还有较多民间债务,被银行起诉后,其他债务人纷纷上门催讨,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回家躲债,公司已停止生产。

  “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企业资金链断裂现象频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尤其是企业流动资金借款纠纷急剧增加,银行主要收贷模式由借款到期转为提前收贷,个案诉讼转变为集体诉讼、连环诉讼。”徐晓芳介绍,今年1月,无锡一洲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清“出境失踪”,银行闻讯立即将该担保公司担保的26家钢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提前收贷,诉讼总标的额达1.86亿元。

  “大规模提前收贷极易引发企业倒闭、债权人哄抢财产、职工下岗等社会不稳定因素。”徐晓芳说。

  而对于造成银行提前收贷案件急剧增加的原因,徐晓芳认为,有些实体企业“不务正业”改变贷款用途增加了信贷风险,部分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消极避债,一走了之,引发了银行对企业的不信任;有些担保公司超资金实力对外担保导致保证能力降低,当企业出现轻微违约或异常,各银行为赢得先机,抢先诉讼。

  “此外,银行提前收贷的启动条件愈加随意是导致今年此类案件剧增的又一重要原因。”徐晓芳表示,合同法对银行提前收贷的规定仅限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对借款人未按约返还借款的违约行为,合同法仅规定借款人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在实践中,银行拟定的借款合同大大放宽了提前收贷的条件,通常有‘任意性’约定,如‘借款人信用下降’、‘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等。”徐晓芳说,这让银行判定贷款客户违约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启动提前收贷的解释权、决定权全然掌握在银行手中。银行提前收贷势必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威胁企业的生存。

  徐晓芳称,今年因借款人逾期支付利息而被银行提前收贷的案件占上述案件总数的25.8%,因借款人或担保人涉及诉讼被提前收贷的占17.1%,因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失踪’被提前收贷的占54.8%。

  当前形势下,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纠纷已成为触碰一个点就可能引发一个面的连环性诉讼。为此,徐晓芳建议,为遏制此类案件高发的势头,需要银行规范放贷行为,确保担保到位,控制信贷风险,视具体情况合理收贷,不应盲目诉讼;要加强贷后监管力度,防止贷款进入资金炒作市场;企业要诚信守法,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获得的贷款用于本业。

  记者 丁国锋 见习记者 马超 通讯员 夏倩

[作者:黄政平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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