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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建赃款赃物分享机制 给协助追赃国分成

2012-12-06 10:14:00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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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资产外流使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受到损害,加强犯罪资产追缴国际合作成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政府的当务之急。”司法部司法协助与外事司司长郭建安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正是因为这种共同的需求,不久前,中美两国专家、执法官员首次以犯罪资产追缴为主题,对两国合作追回犯罪资产、资产没收、返还和资产处置等问题进行了深层研讨。

  记者采访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学术界多位人士了解到,在追赃工作中,我国实务部门对司法协助条约的利用率不高,利用公约实现追缴目的的效用还有待提高。同时,专家建议,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赃款赃物分享机制,对协助国给予一定“分成”,从而提高他国协助追赃的积极性。

  办案人对国际合作了解不够

  相关资料显示,犯罪资产跨国跨境转移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据世界银行统计,全世界每年约有两万亿美元涉及腐败的资金进行跨国流动,相当于全球33万亿美元生产总值的6%。

  中国究竟有多少犯罪分子外逃?卷走了多少犯罪资产?目前尚无准确数字,但郭建安称,“数字不会太小”。

  事实上,为加强在全球范围内的合作,2003年和2006年,中国政府分别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中国政府还积极缔结双边条约,巩固追缴犯罪资产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目前,已对外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48项,引渡条约7项。

  这些公约和双边条约都将犯罪资产追缴合作作为核心内容,明确被请求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境内的赃款赃物具有查找、冻结、扣押、没收及返还的义务。

  “但一个问题是,实务部门对相关的司法协助规则和机制缺乏了解和利用。中国对于司法协助条约的利用率一直较低。相反,外国提请中国司法协助的利用率却较高。”作为一名长期工作在追逃追赃一线的官员、司法部司法协助司处长张晓鸣坦言。

  张晓鸣同时表示,在追赃实务工作中,多数办案部门和人员,对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知之甚少,不能很好地加以运用。在我国涉外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许多办案人员不懂得根据条约规定做好证据的收集、整理以及证据资料的翻译等基础性工作。对如何独立运用境外追赃机制开展工作,缺少必要的尝试和实践。而根据我国批准加入或缔结的相关国际公约或条约,境外追赃工作是可以独立运行和操作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表示,我国有关机关在追赃工作开始后,对国际有关的法律程序、法律问题研究不够充分,工作的方式方法上存在不足,碰到了不少困难。这要求实务部门必须充分研究外国追缴资产的法律制度,使工作符合他国法律要求,才能实现追赃的目的。

  资产分享尽量减少国家损失

  据介绍,犯罪所得(赃款赃物)分享机制,是指对于通过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没收的犯罪所得或收益,请求国与被请求国通过协商或订立协议等方式,在扣除应当返还被害人的收益以及提供司法协助的必要开支后,就剩余被没收的犯罪所得或收益,按双方协商的比例,或者根据合作贡献的大小进行分享。

  一国协助另一国追回了被转出的腐败犯罪资产,是否可以扣除资产追回所付出的代价?或者说,能否要求“分成”?对此,各国司法实践、国际及区域性公约也规定不一。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还没有与任何国家签订正式的犯罪资产分享协议。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里往往规定,双方有义务互相提供司法协助。

  “我国偏向于强调境外赃款的全额追回,对提供协助的国家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合理费用的补偿和犯罪所得分享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陈雷告诉记者,作为跨境转移腐败资产的主要来源方,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认为资产分享违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宗旨和精神,用被追缴的资产补偿被害人或者将资产返还其合法所有人才是应当优先考虑的事。

  由于在司法协助过程中,被请求国确实存在一定费用的开支,无形中增加了被请求国的司法成本。对此,陈雷说:“由请求国分担一定的成本或费用,确定科学、合理的分享比例,也是可以理解的。”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由于分享资产能够鼓励各国积极参与有关的国际司法合作,正逐步被国际司法界接受。我国外逃官员“最钟情”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欧盟国家、日本、新加坡等,普遍采取分享资产方式处理赃款。

  曾经接触过大量外逃贪官案件的黄风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由于我国没有设立犯罪资产分享机制,有关国家协助我国追缴赃款的积极性不高以及不情愿流入的资产再流出等问题,都给我国开展犯罪资产跨境追缴工作带来不小的困难。”他认为,建立分享制度将有助于化解这一局面。

  “如果能够争取被请求国全额返还那是最好,如果争取不到,拿回来一部分也总比一分钱都拿不到强,资产分享是一个可以尽量减少国家损失的方式。”黄风说。

  新刑诉法规定再添追赃利器

  犯罪资产跨国跨境转移隐蔽性强、流动速度快、洗钱环节多,打击此类犯罪具有调查取证难、涉及国家多、冻结和追缴资产难等特点。

  “尽管面临一些困难,但这项工作必须继续做,而且要做得更好,不能让犯罪分子感觉逃出去就是天堂。”郭建安表示。

  追赃到底,中国政府显示出了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

  2008年12月,由13个中央职能部门参加的职务犯罪境外追赃协调工作机制建立。

  今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设“特别程序”一编,其中第三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处长黄永在介绍修法背景时坦言,增设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主要是基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及追缴腐败犯罪资产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中国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具体措施。

  而在新刑诉法通过之前,对于外逃犯罪嫌疑人留在国内的犯罪所得或财产,无法通过没收财产的方式加以追缴,只能由检察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长期或无限期查封或扣押;对于被其转移到国外的财产,则更无法提供中国审判机关的没收裁决以请求财产所在地国家的司法机关协助执行。

  “新法基于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及追缴腐败犯罪资产的客观需要增设了‘特别没收程序’。从颁布之日起,就对外逃分子产生了威慑作用,明年正式实施之后,将为我国追缴境外犯罪资产提供有力的支持。”黄风说。

  不过黄风也告诉记者,该程序主要解决的还是犯罪分子遗留在国内的资产,对于被转移到境外的犯罪资产,仍然需要制定刑事司法协助法,通过引进相互承认和执行有效裁决的做法,与外国开展司法协助,申请执行我国通过特别程序作出的裁决。赵阳 蒋皓

[作者:姚培硕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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