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疏漏,暴露出个人信息安全隐患重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对外出售,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
最终,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拘役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予以追缴;作案用电脑等设备予以没收。
童某出售个人信息仅是公安机关自身发现并破获的一起案件,属于整个灰色产业链的上游。而转手信息的中间商,购买信息的所谓调查公司、讨债公司、广告推销公司,甚至诈骗团伙,从全国破获的案件来看,已具备不小的规模。
郑州市公安局一位长期从事经侦工作的民警介绍,在买卖使用个人信息的整个产业链里,案发多在下游,源头最为难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尤其是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有更多机会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管理稍有疏漏,就可能出现泄露现象。个人信息经转手贩卖,可获2到3倍以上的暴利。
有资料显示,借助互联网,信息买卖呈现跨地区的特点,广东、四川、河南等地成为主要流出地。而侵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在全国大中城市普遍存在,经济发达地区尤为严重。
打击偏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任重道远
《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通过并实施,其中在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方面的内容,明确:“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律师王红伟认为,《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但法律针对性不强,条款较粗疏,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什么情形应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情形应予以行政处罚没有一个明确标准。这将导致泄露和买卖公民信息的违法成本过低。相关犯罪危害性大,获利丰厚,但最高判刑不过3年,缺乏震慑力。目前来看,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中介机构、教辅机构、俱乐部等越来越多的服务机构可以轻松获取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显得更加任重而道远。本报记者 王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