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a6版本报关于“少年卖肾案”的
争论焦点二
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控辩双方争论的另一焦点是,何伟等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方提出,由于小阳自愿出卖人体器官,何伟等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认为,小阳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何伟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应当严格审查而且能够审查小阳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没对他予以审查,进而摘除了一名未成年人肾脏,应认定为主观犯罪故意。我国禁止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买卖行为,小阳是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其承诺的出卖自身器官,也违反了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定。
法院认为,何伟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共同摘取小阳的右肾,致其重伤达五级伤残,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