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条例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今年7月27日上午,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闭幕。在这次会议上,《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经表决后获得批准。按照规定,《郑州市劳动用工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作为一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论证、获得高票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普遍拥护。”此《条例》的出台,市人大常委会选工委主任柴国合感慨良多,“全面准确认识条例的积极意义,认真抓好贯彻实施,不仅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对于实现劳资双方利益平衡、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进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规章制度也是如此,事关企业和劳动者等各方切身利益的劳动用工方面的规章制度更是如此。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戴春枝介绍了《条例》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04年,我市颁布实施了《郑州市劳动用工规定》(市政府令第140号),这部政府规章在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化解劳动纠纷、稳定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的劳动用工形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劳动用工数量明显增加,全市各类企业在岗职工由2004年的89.9万人增长到目前的119万人;富士康、格力电器等大型集团公司入驻郑州,使全市劳动用工呈现了规模化发展趋势,社会敏感度提高;劳动用工呈现了多样化,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非全日制形式用工等多种用工形式大量出现;郑州市劳动用工政府规章已经显现出了滞后,执行中出现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加班工资计算无标准等问题,导致劳动用工纠纷大幅增加。“因此,制定《条例》,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也非常迫切”。
条例以上位法为依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开创了不少劳动用工方面在规章制度方面的先河。在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行为规范、工时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了创制性规定,使《条例》的内容更加科学完善,更加符合我市劳动用工管理的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开拓创新
《条例》突显郑州特色
用人单位如果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24小时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阐明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涵盖了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工资报酬等方面的内容,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方面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除了包含有国家、省对劳动用工方面内容的规定外,还根据郑州的实际,突显郑州的特色。”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吴勇介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委书记张立新介绍了《条例》的核心宗旨:为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更高层次上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权益。“在《条例》中,我们不但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也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比如,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