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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郑州保障房制度 月收入2280元可申请公租房

2012-09-20 06:42:51 来源: 中原网--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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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将新就业职工和来郑务工人员的资格申请,由原来的“单位集中申请”调整为“单位申请和个人申请相结合”,将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调整为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并允许申请人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是根据房源供应、住房需求以及资格申请情况,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标准以及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月工资标准,由原来执行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1900元)调整至6倍(2280元),“十二五”期间则逐步调整至8倍(3040元)。如果按8倍测算,年收入略高于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较2011年的35541元多出了940元),意味着公租房可以覆盖城市多数居民。

三是将新就业职工的住房申请条件,由“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调整为“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是将中等收入偏下单身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年龄,由原来的“28周岁”,调整为我国的法定结婚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

资产核查:多部门联手核查家庭净资产

此次市政府通知还明确了对家庭净资产的界定和核查办法。

根据规定,家庭净资产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等。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其中,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保健金不计入家庭净资产和家庭收入。

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得出。

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作者: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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