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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期限应作特别说明
事实上,对于保险期限引起的争议,中国保监会早就有过明确的规定。
2009年3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保险期限:一是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限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险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出单时在保险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限起止的具体时间。
但目前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生效时间,大都采用的仍是零时起保制的格式条款。
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