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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强调“次日零时生效”
12日下午3点钟,郑州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保险公司上诉称:事故不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在2010年3月1日9时40分,而事故车辆签保险收费时间是2010年3月1日9点34分。
按照当时保险单打印的保险期限,双方保险期应该是自2010年3月2日零时起至2011年3月1日24时止。也就是该保险到次日凌晨才能生效。因此,保险公司的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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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保险公司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车主的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强调“次日零时生效”是有意免除保险公司自保险合同成立至次日零时的保险责任。这种规定往往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保险初衷。
庭审过后,记者采访了一位代理过此类案件的律师。他认为: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协议时未进行协商约定,将生效时间推迟显然也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同时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到格式条款起保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该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和告知,该格式条款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