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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二手房交易过半成交金额没受到监管

2012-09-06 06:20:44 来源: 中原网--郑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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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先给首付再办抵押,骗完房钱人间蒸发

  刘某将一套房屋以33万元卖给蔡某,蔡某提出先支付8万元,等办理完过户手续,再把房子抵押贷款后交付25万元购房余款。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后,蔡某却拒不交付剩余房款。刘某到房管局查询发现,“自己”的房子已经被抵押贷款31万元。刘某报案后发现和自己一样遭遇的还有5个人。原来蔡某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支付部分购房款为诱饵,骗取多个被害人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户后再把房子抵押贷款。一共骗取98万元据为己有。

  案例二:急于买房考察不细,房产拆迁房款难退

  市民李某经朋友介绍准备买一套学区房,没有到现场仔细考察,就与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交易过户前先付房主30%的房款。双方共同来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但没想到的是10天后李某来交易大厅取件时,工作人员告诉他所购房产3天前正式列入拆迁范围,产权过户手续已停止办理。房主答应退还30%的房款但不能马上兑现,因其已将房款用于他处,一时再无法凑齐李某的房款了。

  案例三:不真实成交价合同,造成惨重代价

  王女士看中了刘先生位于二七区的住宅,商议以70万元成交。签协议时王女士和刘先生商量说:“《买卖合同》中就写50万元,可以少交点税。”刘先生心想对方只要一分不少把钱给自己就成。在房产办事大厅办理了资金监管手续,按照《买卖合同》成交价50万元进行了监管。之后,刘先生向王女士要余下的20万元,王女士坚决不承认,说要按双方签字成交的《买卖合同》执行。于是,刘先生将王女士告上了法院,但法官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先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作者: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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