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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送传票自己签收 当事人被缺席判决败诉

2012-08-28 08:42:00 来源: 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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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果: 当事人被缺席判决败诉,引起上诉

  法院: 前案二审未果,索要诉讼费不支持

  速递员因图省事代签了法院发送传票快递上的回执后将快递退回,此举导致当事人孙某夫妇缺席败诉。对此,孙某夫妇认为速递员所在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昨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孙某因证据不足被判败诉。

  去年11月,赵某与孙某夫妇发生经济纠纷,后赵某将其诉至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12月27日,该院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由河南省邮政速递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速递公司)的邮政特快专递将传票等应诉手续邮寄送达孙某。12月28日速递员刘某因未找到孙某,遂在信件回执上代孙某签名,并签上其编造的一组数字作为孙某的身份证号码。随后,该信件被退回。

  2012年1月9日,驿城区法院收到退回的信件,认为孙某夫妇已收到该诉讼的应诉手续,并以缺席审理此案后作出孙某夫妇败诉的判决。之后,驿城区法院工作人员将判决书送达孙某夫妇,孙某夫妇才得知赵某起诉一事。孙某夫妇遂提出上诉。

  今年4月,刘某向孙某夫妇出具证明,承认其私签信件并编造身份证号码一事。4月26日,孙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速递公司赔偿其上诉费及路费、餐费和误工费损失共计5500元。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工作人员违反了我国《邮政法》。但因赵某诉孙某夫妇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正在二审,最终是否由孙某夫妇承担上诉费用无法确定,因此,对于孙某夫妇要求被告赔偿其预付上诉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孙某夫妇要求被告赔偿路费、餐费及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未举出相关证据法院亦未支持。 (河南法制报记者王晓磊通讯员和忠陈晖)

[作者:陈杰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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