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科研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我国按家庭计征个税不可行。”他分析称,在我国,最复杂的是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的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这就出现了“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夫妻分离”等大量跨越时空的家庭结构。在这种情况下,让家庭来申报其应税所得,会使成本高到难以实施的地步。(7月22日《北京晨报》)
对于很多人来说,刘尚希的言论属于典型的“刺耳之音”——不中听更不愿意听。于是很多人质疑,“不可行还是不愿行”?
从理论上讲,“按家庭征个税”有合理性,因为同样收入的个体,由于负担家庭情况的不同,会有很大的差别,简单地“一刀切”很难说客观公允。但是,理论上的应然并不等于现实中的自然实现。“按家庭征个税”的逻辑前提是,家庭概念应该是清晰的。然而,这一简单的概念用在税收体制上却是一个异常复杂的概念,什么是“家庭”并非如我们想象得那般简单。比如,一位老人有多个子女,在按家庭征个税的语境下,其究竟算哪个子女的家庭成员?如果平均分摊到每个子女头上,会不会出现没有尽或者很少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却按照“较重的赡养负担”来申报个税,难道税务部门在征税之前还要“断一断家务事”?
或许有人会以西方有多少国家都是“按家庭征个税”的,来论证这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先进做法。但是,这也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论调,因为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就有不同的“家庭”概念,此“家庭”非彼“家庭”,至少在很多西方国家中,“家庭”并不包括由社会保障的“被赡养者”和“已经成年的被抚养者”。在不同的概念体系下,以别人如何来论证我们也应当如何,显然是一种非常简单的“线性逻辑”。
我的意思并非“按家庭征个税”就是不可行,而是说任何问题的讨论都应该逐步深入进去,而不是始终停留在“立场”层面进行简单的赞同与否的表态,“按家庭征个税”固然契合了太多人的减税诉求,但是“按家庭征个税”的成本在某种意义上是“向公众征税”,一减一增之间,究竟哪种方法更符合公众的利益,需要的是深入细致的论证,而不是蹈空凌虚的理论推演。
更进一步讲,在民众减税呼声日渐高涨的语境下,作为有识之士的专家,不应该是单纯的“破坏者”,仅指出什么是不可行的;其更应该是“建设者”,指出既然这种方案不可行,那什么是可行的。问题早就摆在那里,任何关于问题的讨论甚至辩论,都应该指向寻求解决问题的共识,而不是成为简单表明姿态或立场的口水仗。
■志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