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日前颁布实施了《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因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即使发生单位转让、分立与合并,个人工作调动与退休,仍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南水北调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终身责任。
《办法》要求在工程建设期就要留存必要的质量责任信息。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如实记录工程建设期质量管理过程和质量责任人员信息,并保证责任信息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南水北调工程质量责任人员信息实行实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