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大王杜双华正在与妻子进行离婚诉讼 鲁达制图
新闻背景
大股东离婚案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一个焦点。无论是日照钢铁董事长杜双华、中国“巴菲特”赵丙贤,还是土豆网CEO王微、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都遇到同一件麻烦事儿——婚变并导致财产争夺大战。公司股东婚变,已非婚姻当事人的一己私事。若股东婚变得不到恰当处理,其破坏力不仅及于股东本身,还会波及公司甚至普通投资者。
离婚前转移财产或承担法律风险
企业股东离婚注定是一场财产争夺大战。因为他们的离婚案件所涉资产巨大,一些人在离婚诉讼之前悄然实施资产转移,甚至有的企业家不惜将辛苦经营打造的公司资产掏空,以期离婚后卷土重来,避免离婚时被配偶分割,但是这样做是要承担法律风险的。
成都旅游业“大亨”邹某因在离婚前暗中转移公司股份等资产,致使法院离婚判决无法履行,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其刑事拘留,邹某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些企业家因陷入离婚麻烦转移企业资产,使得企业缺少运营资金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中断导致企业丧失信誉,这一串连锁反应下来,等待企业的将是破产倒闭。有不少企业家辛苦打造起来的民族品牌企业,就这样经不起一场离婚风暴,在创始人婚变中倒下,很多就再也没有站起来。
如果夫妻离婚分割的是股份公司股权,配偶一方成为股东的手续更加便捷。但是,这样的财产分割方式可能酝酿新的矛盾,即双方离婚后企业的控制权之争。离婚时夫妻一方将一半股权分给另一方,势必影响其在公司中的地位,从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控制权的丧失势必导致其在公司创建之初所注入的经营理念发生变化,这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利的,大多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都会导致业绩直线下滑。
还有一些企业家离婚,对企业所造成的影响是直接导致企业生命的终结,也就是注销企业。注销即意味着企业丧失了作为一个民事主体的法律资格,企业所具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不复存在。采用终结企业生命的方式进行夫妻财产分割,一般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这意味着夫妻共同打拼所结出的硕果以一种无法挽回的方式毁损,同时,整个清算过程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如要支付违约金、清算费,还要变卖公司财产,把值钱的物品当作废品出售等等。
企业家离婚不仅仅是夫妻个人的事,还关系到公司的命运、员工的就业、国家的税收、市场的繁荣等等,因此,企业家应妥善处理好自身的离婚问题,降低对所属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土豆网CEO离婚催生“土豆条款”
在民营企业中,创始人的婚变几乎无一例外地对企业带来负面影响,甚至阻碍了公司的上市。
真功夫是一个典型的家族企业。2004年蔡达标和潘宇海合作创建快餐品牌真功夫,潘宇海的姐姐潘敏峰嫁给蔡达标,两家成了姻亲,此后蔡潘两家的成员陆续加入真功夫。2006年,蔡达标与潘敏峰协议离婚,潘敏峰所持有的25%的股权归蔡达标所有;2009年,在真功夫上市冲刺之际,蔡达标的婚外情被曝光,潘敏峰提出索回25%的股权。真功夫上市从此变得遥遥无期。
土豆网CEO王微以付出700万美元收场的离婚官司不仅影响了公司上市的前景,还演变成风险投资机构研究的经典案例,成为风投机构和创业企业谈判桌上博弈的素材。业界戏称,以后风投或私募项目应该把夫妻关系当作考量因素之一,并在投资协议中要求所投公司创始人结婚或者离婚必须经过董事会,尤其是优先股东的同意。王微为此起了个有趣的名字——“土豆条款”。
尽管“土豆条款”推出的现实性很低,限制婚姻自由在国内外都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但不可忽略的是,一些创投机构为避免土豆网悲剧重演而动起了心思。在2011年之前,风投或私募较少关注创业者的个人家事问题,但现在,越来越多的风投或私募已将拟投公司的创始人婚姻稳定状况作为重要参考因素,以决定是否投资。一些案例中也不乏对婚姻变动的约定协议,这已经成为风投机构对投资项目在高度信任和加强风险控制之间的态度。
签订财产协议可减少负面影响
根据目前我国采取的夫妻财产共同制的原则,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财产,离婚时一般是以均等分割为原则的。对企业家一方来说,极不愿意因离婚而失去“半壁江山”。当发生离婚纠纷时,企业家不能将婚姻问题仅仅看作是自己的个人私事,应该考虑告知其他的利益相关人并进行商讨,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最好对策。而对于公司、其他股东、风险投资方来说,也不应将企业家的婚姻问题看成他们的私事,因为可能会损害到公司及自己的利益。大家都需要重视婚姻对企业、投资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企业设立、发展、投资、上市等等环节中最好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评估,企业家结婚、离婚对财产可能产生的法律影响做出预先安排,妥善处理婚姻与公司的关系,妥善看待公事和私事的关系。
要强调的是,企业家、风险投资等不能因为规避这样的风险而损害妇女、儿童的权益,规避风险应该合理、合法、有预见性地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的运行不受企业家婚姻危机的影响,不要理解成财富在企业家的婚姻里只是个金钱问题,它还牵扯到公司的安危和事业的成败。
1994年元旦,比尔·盖茨和梅琳达举行了豪华婚礼,而此前比尔的副手“胁迫”他与未来的妻子签署了一份“婚前协议”,为的是保证“微软公司的安全”。
就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创建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而言,为避免将来在夫妻离婚纠纷中遭受厄运,最未雨绸缪的措施莫过于夫妻双方签订财产协议,就双方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如何分割作出约定。
对企业家来说,婚前有必要严格界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对于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东来说,在界定婚前财产后要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约定。
婚前财产协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以及保障相关公司、股东的权益。同时,对婚后财产情况也应根据情况做出适当约定,特别是在风险投资进入公司或者上市前,股东与配偶、公司、其他股东等签署相关协议,以保障公司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但同时也需要兼顾公平。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这是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内财产约定的相关规定,但是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关于相关婚姻契约的效力问题只能按照民法原理中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以及现在的司法实践现状来判定,尤其是在涉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割时,由于涉及到公司上市模式的差异以及上市进程中的离岸公司设立、相关股权置换协议对相关人员财产的影响等等,使得类似婚姻契约的签订及其效力问题更值得注意。
延伸阅读
家族企业应建立完善的
现代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意义在于:企业法人与股东相互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企业法人拥有自己的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在企业家的离婚诉讼中,企业法人就可以独立于夫妻双方,作为第三方民事主体,站在自己的角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法人有权阻止离婚诉讼的任何一方侵害公司的利益,否则可以自己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如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5条:“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家族企业如果采用公司制,就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事先约定股东婚姻风险的应对之策,赋予董事会在处理这类事件上的一些权利,以最终保护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提出让比尔·盖茨和梅琳达签订婚前协议的人就不是盖茨夫妇中的任何一方,而是微软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