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市民在日常债务往来时,都认为只要手里攥着借款人的房产证做抵押担保,就可以放心借款了,殊不知这根本“不靠谱”。日前,家住商河的肖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据了解,商河的王某2010年1月欲在县城开服装店,手里又没有那么多钱,便向邻居肖先生借款五万元,并主动写下欠条:“今王某向肖先生借钱五万元,王某于2010年7月16日之前还清肖先生,如到期未还,将王某的房产(写明房产证号)无条件过户给肖先生”。打完欠条后,王某当即将房产证交给了肖先生,这让肖先生吃了“定心丸”,痛快地就把钱借了出去。
借款到期后,肖先生去找王某要求还款,但王某告诉他最近经济比较紧张,请求再等等。之后肖先生又催要过几次,每次都无功而返。在无计可施之际,肖先生想起王某的房产证还在自己手里,并且欠条中也有记载,心中便有了底,遂起诉到法院,请求以房抵债。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并未就房产抵押情况向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即使房产证已经交由债权人持有,如未做抵押物担保登记,也不会产生抵押担保的效力,此种情况亦不属于权利质押,所以未起到保护债权的作用,只能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处理,判令被告王某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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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肖先生方知欲使房产抵押发生法律效力,只持有房产证是不够的,须去房产管理部门做抵押登记,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权利。但为时已晚,现在肖先生只能期待王某能够想办法尽快还清自己的欠款,以免申请执行增加诉累。(通讯员 孙海霞 陈宜森 记者 李世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