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修改决定草案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人身进行检查的侦查措施。
有的代表建议将“采集指纹信息、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改为“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解读:张千帆称,“采集”改为“提取”只是措辞的修正,是对侦查措施的进一步规范。
4.修改决定草案第九十三条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有的代表建议将“可以”讯问被告人改为“应当”讯问被告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解读:张千帆表示,最高法关于死刑案件的复核,被告人一直难以参与,“可以”改为“应当”,在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上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以前在死刑案件复核中,最高法一般只看一审以及二审的案卷,很少听取被告人本人的陈述。该条的修改,被告人获得了陈述的机会,这会更加有利于判决的公正客观。比如刑讯逼供是否存在等等,这对审判的合法性意义非凡。
5.修改决定草案第一百零八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有的代表提出,应明确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解读:张千帆称,在刑事案件中国家以及社会到底扮演什么角色,这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刑事案件牵扯到公共秩序,并非当事人双方的事情,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和解并不应该成为被告人无罪的理由。比如杀人犯,难道被害人和被告人和解了就判无罪吗?因而该条的修正意义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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