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优化城市体系、形态和布局,促进各类城镇协调发展
优化城市空间分布和规模结构,加快中原城市群建设,提高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着力增强县级城市集聚产业和人口的能力,有重点地发展中心镇,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19.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坚持核心带动、轴带发展、节点提升、对接周边,构建放射状、网络化城镇空间布局。提升郑州区域中心服务功能,深入推进郑汴一体化,促进郑州与毗邻城市融合发展,加快大郑州都市地区建设,增强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核心带动能力。发挥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对城镇化格局的支撑和引导作用,依托陆桥通道、京广通道和东北西南向、东南西北向运输通道建设,推动城镇布局与综合交通体系有机衔接,打造米字形城镇密集带。扩大轴带节点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推进错位发展,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合理分工,紧密衔接,内聚外联,协调发展。加强郑欧班列等对外联系通道建设,争取把郑州建设成“丝绸之路”经济带桥头堡,加速区域内人流、物流以及要素互换,促进与毗邻地区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20.加快发展中原城市群。紧紧抓住中原城市群纳入《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中西部三大城市群之一的重大机遇,制定和实施中原城市群规划,完善发展协调机制,壮大综合实力,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和人口聚集,使之成为推动国土空间均衡开发、引领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推动交通一体,加快航空、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高速公路、快速通道和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以郑州为中心打造半小时交通圈和一小时交通圈,形成高效衔接的多层次城际快速交通运输网络,以交通枢纽带动大物流,以大物流带动大产业,以大产业带动城市群。推动产业链接,强化各城市产业定位和分工协作,促进城市间产业链条延伸对接和配套完善,打造优势突出的产业集群和产业基地。推动服务共享,完善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协调联动机制,逐步推进毗邻城市金融、通信、物流等一体化,促进人才、科技等要素高效配置和合理流动,提升城市群整体发展效率。推动生态共建,建立健全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加快构建“四区三带”生态网络,提高城市群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21.提升郑州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地位。按照建设大枢纽、发展大物流、培育大产业、塑造大都市和打造国家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发展方向,利用区位优势,强化交通优势,提升物流优势,发挥创新优势,促进高端要素集聚,壮大支柱产业,完善综合服务功能,增强辐射带动全省和服务中西部发展的能力。大力推进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引进国内外龙头企业,创新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支持,加快构建国际航空物流中心、以航空经济为引领的现代产业基地、内陆地区对外开放门户、现代航空都市和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极,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重要的航空港经济发展先行区。加快郑东新区发展,推进重点功能区连片开发,强化金融、科技、文化、信息、高端商务等服务功能,打造全省推进新型城镇化样板区。推进老城区建设,提升老城区功能。推进客运、货运综合枢纽建设改造,促进多种运输方式高效衔接,提升郑州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地位。加大城市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力度,推进快速通道和生态廊道建设,密切中心城区和周边县城的联系,建设宜居郑州。
22.增强地区性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加快推进中心城市组团式发展,强化中心城区与城市组团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对接,引导产业链接发展,形成分工合理、功能互补、联动发展的格局,加快人口和经济集聚,发挥对周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和辐射作用。优化城市产业结构,推动产业高端化发展,提升现代服务功能,壮大城市规模和综合实力。推进旧城区改造,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稳步有序推进城中村、连片旧住宅、废旧工业片区等综合整治,全面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洛阳副中心城市地位,加快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建设,推动老工业基地城市转型振兴。支持基础条件好的省辖市发展成为百万以上人口城市。
23.大力发展县级城市。把发展县级城市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着力点,发挥其落户成本较低、人文环境相近、进城农民有较强归属感等优势,努力使县级城市成为吸纳农业人口转移的主阵地。按照关联性大、成长性好、竞争性强的原则,提升产业集聚区发展水平,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完善城市功能,增强产业和人口聚集能力。基础较好的县(市)要率先发展成为人口集聚能力强、功能完善的30万以上人口规模的城市。基础较差的县要完善基础设施,扩大县城规模,提升经济实力和综合承载能力。支持省直管县(市)逐步培育成人口50万左右的地区副中心城市。
24.有重点地发展中心镇。选择100个左右区位条件优越、产业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布局建设专业园区,增强产业支撑能力,提升发展质量,逐步发展形成一批10万人以上的小城市。对具有特色资源、区位优势的小城镇,通过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培育成为文化旅游、商贸物流、资源加工、交通节点等专业特色镇。对远离中心城市的小城镇,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发展成为面向周边农村的生产生活服务中心。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