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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关于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意见

2014-01-06 08:38:57 来源: 大河网-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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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坚持存量优先、带动增量,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按照织好网、保基本、兜住底的要求,积极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尚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问题,确保农业转移人口落得住。

  11.明确政策导向。坚持自愿、分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对有能力、有意愿进城落户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鼓励其进城落户;对已经在城镇就业但就业不稳定、难以适应城镇要求或不愿落户的人口,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努力解决好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需求。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农民进城落户的具体办法,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落户的预期和选择。优先解决存量,优先解决本地人口,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有序引导增量人口流向。加快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努力破解城市内部二元结构;抓好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和大别山、伏牛山、太行深山区及黄河滩区三山一滩扶贫搬迁,有效带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12.拓宽住房保障渠道。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努力解决城镇贫困家庭和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加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严格落实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责任,加大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力度,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努力满足外来人口、大学毕业生、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拓展资金渠道,建立各级财政保障性住房稳定投入机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扩大融资服务;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机制,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调整布局结构,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要提高比重,中小城市要根据需求合理安排,加大面向产业集聚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管理运营机制。完善租赁补贴制度,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对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售并重。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与城镇户籍人口同等享受住房保障待遇。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支持农民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13.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将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对未能在公办学校就学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城镇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分布,调整优化城乡中小学布局,增加城镇学前和义务教育资源,重点加强新城区、城乡接合部幼儿园和中小学建设,加快解决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实行公办学校标准化建设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进城镇义务教育均衡化发展。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制定实施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和高考。

  14.加强社会保障服务。扩大参保缴费覆盖面,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允许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引导农民工及早在城镇参保并连续参保,强化企业缴费责任,加强对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监督检查。根据常住人口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免费提供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探索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城镇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范围。

  15.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管理,健全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制度,坚持农民自愿,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以合法稳定职业或稳定住所(含租赁)为基本落户条件,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适当控制郑州中心城区人口规模,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逐步将城中村、城郊村和产业集聚区内村庄的农业人口成建制地转为城镇户口。推进人口管理制度改革,还原户籍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建立以居住证为依据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形成户籍制度和居住证制度有效衔接的人口管理制度。

[作者:  编辑:郑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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