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别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这本身就是犯罪。昨天上午,射阳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凌某、乔某、金某和仇某4人分别判刑。
经查明,1993年出生的被告人凌某,于去年2月至3月间,先后4次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县城旅馆开房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1995年出生的被告人乔某,今年2月18日在县城某宾馆开房,为4人提供吸毒场所1次。1992年出生的金某,今年2月20日和21日,连续两天为4人提供吸毒场所。1980年出生的被告人仇某,曾因赌博、寻衅滋事,于2010年1月和2010年5月、2010年7月,分别被公安机关处理、被法院判处缓刑。去年7月初,仇某用自己的车库,为3人提供吸毒场所一次。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以上4名被告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仇某、凌某、乔某、金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