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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未到手经适房 女子被控诈骗被判刑五年

2013-05-06 16:28:00 来源: 海南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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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屯昌县供销合作联社一女职工,在没拿到单位的经济适用房时,却和两人签约卖房。日前,该女子因诈骗30万元,一审获刑五年。

  经查,2010年底,屯昌县供销合作联社在屯城镇丁照里筹建职工经济适用房,职工王某申请购买开始动工兴建的经济适用房,并在2010年12月交了购房首付款55000元,该单位确定其认购601号房。

  2011年1月24日,王某在没取得房子的情况下,在屯城镇与林某签了《房屋转让协议书》,将位于屯城镇丁照里供销车队的六楼某套经济适用房以16万元价格转让给林某,林在签合同书当日付16万元给王某。

  2011年3月7日王某与屯昌县供销合作联社正式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2011年4月23日,王某故伎重演,在屯城镇一家快餐店与邓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又将屯城镇丁照里供销车队的六楼涉案经济适用房卖给邓某,分三次收了14万元。

  2012年5月19日,王某因没钱缴交第二、三期购房款,声明与屯昌县供销合作联社解除购房合同,并从该社领回首付款55000元。王某收取林某、邓某的款项至今未退还。2012年6月,王某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被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先后与两被害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后放弃了购买该经济适用房,主观上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骗取了他人财物共30万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日前,屯昌县法院一审宣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继续追缴王某骗取的30万元,退还给被害人。(王忠新)

[作者:朱峰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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