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状告父亲讨要19万抚养费
海口龙华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父亲应限期向儿子支付3万多元抚养费
一对夫妻离婚时,约定由父亲抚养儿子,但是过了半年之后,父亲因故将儿子交给其母亲抚养。时隔10余年后,儿子认为父亲没有支付足够的抚养费用、母亲抚养自己太辛苦,遂将父亲起诉至法院,请求父亲支付19万元抚养费。
儿子为了抚养费与父亲对簿公堂
王丽与外省男子张一鸣在海口相识,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后,王丽于1996生了儿子叫阿威。在儿子阿威4岁的时候,王丽与张一鸣因感情破裂离婚。夫妻离婚时约定,儿子由张一鸣抚养。
王丽与张一鸣离婚后不久,张一鸣把阿威送回外省的老家,交给孩子的奶奶抚养。2000年年底的时候,阿威的手在一次玩耍时摔伤骨折。阿威摔伤后,他的奶奶让王丽把他带回去抚养。阿威交给母亲抚养后,他父母双方经过交涉,父亲答应每月支付300元的生活费。
如今,阿威已经十六岁。阿威和母亲认为,现在他长大了,不可能每个月打电话给父亲讨要生活费,因为那样太麻烦了。阿威表示,父亲不自觉支付他的生活费,而且每个月300元生活费真的太少了。阿威初中毕业想去广东那边上中专,父亲却一分钱报名费都不给,他打电话给父亲,父亲却经常不接电话。
阿威认为,父亲每月收入数千元,根据实际情况,父亲每个应给他1560元生活费。阿威称,父亲买了轿车还有股票,母亲工作太辛苦经济收入不高,希望父亲把这12年的抚养费补给他们,这样他母亲的付出才值得。
阿威在与父亲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父亲起诉至海口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父亲一次性或分多次支付12年抚养费共计19万元。对此,阿威的父亲张一鸣辩称,儿子所说的并不属实,他一直都给儿子支付抚养费,有些是直接给儿子,有些是转到其母亲王丽的银行账户上。
法院判令父亲支付3万多元抚养费
针对此案,海口龙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丽与张一鸣的离婚《民事调解书》约定,阿威由父亲张一鸣抚养。但从2001年开始,王丽将阿威接回海口共同生活至今。张一鸣从2009年开始每月向阿威支付300元抚养费。期间王丽申请将阿威的抚养权变更过来。
龙华区法院认为,虽然根据双方的离婚《民事调解书》,当初是由张一鸣抚养阿威,但实际上张一鸣抚养阿威的时间只有半年左右,阿威此后便一直跟随母亲生活。作为孩子的父亲,张一鸣应向阿威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法院还认为,张一鸣长期以来每月支付300元生活费,王丽母子对此一直未提出异议,结合张一鸣的收入状况,应视为王丽母子对每月支付抚养费金额为300元是认可的。张一鸣应按照每月300元的金额补充支付共计102个月的抚养费,合计30600元。因此,对阿威请求父亲支付19万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对于不超过30600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龙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一鸣限期向儿子阿威支付30600元抚养费。(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规定,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律师指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金额,比如原定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所在地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比如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增加抚养费金额的事宜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或不经协商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在本案中,因为双方当初约定的抚养费金额为每月300元,在此案诉至法庭前,阿威和母亲并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曾对该抚养费标准提出过异议,因此被视为认同该抚养费标准。所以法院在判决中按照该标准要求张一鸣支付抚养费。记者 刘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