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准予双方离婚 27万属个人债务
昨日,漳州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27万元属于胡某个人债务。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和丈夫婚前基础、婚后感情一般,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导致夫妻感情日渐疏远。特别是自2009年起,胡某与他人同居,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27万元系一方实施违法行为所负,应认定为胡某个人债务。胡某提出的经济帮助要求,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说法】 姘居系违法行为 债务不应分担
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林俊晖律师介绍,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所谓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依靠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当事人离婚后没有住所。
本案中,不可否认“坐牢”导致胡某失去人身自由,但不等于胡某经济困难,况且她没有失去劳动能力。因此,胡某提出的经济救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没有得到法院的采纳。
婚姻法将夫妻个人债务定义为: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其中第七项明确指出: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本案中胡某的27万元赔偿款就属于第七种情况。因此,应由胡某独自偿还。(海都报闽南版 记者 曾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