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几次都因证据不足而撤销
公诉机关指控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罪。
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01年8月2日晚, 李怀亮也在本村北沙河堤上捉蝉蛹,遇到小花,见四下无人,欲对该女强奸,该女不从,李怀亮即卡住小花的脖子,将她拖到附近花生地里掐死,并将尸体抛入沙河。
2003年,叶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怀亮当庭翻供,称曾遭到刑讯逼供。李怀亮称警察将其带到平顶山警犬基地,用链子锁打他。他扛不住了才承认杀人。
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李怀亮自称遭刑讯逼供、“没有杀人”的辩解,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判其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15年。
判决下达后,小花的父母亲以及李怀亮都提出了上诉。
随后,判决被平顶山中院撤销,并发回重审。平顶山市检察院介入此案,重新起诉到平顶山中院。
2004年,平顶山中院判处李怀亮死刑。2005年11月,这份死刑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河南省高院撤销,发回重审。
此后,平顶山中院再次判处李怀亮死缓。该判决又同样因证据不足而于2006年被撤销,再次发回重审。
警方侦查6年没结果就是不放人
一次又一次的撤销原判,警方对证据补充侦查了6年,仍没侦查出结果。
在最后一次死缓判决后,李爱梅请律师替弟弟李怀亮拟了一份递到省高院的上诉状。
这份上诉状中提到了几个疑点。
其中指出,2003年12月30日,叶县判决后,中山大学相关机构曾作出检验报告,小花的血型是A型。案件材料显示,公安机关2001年作出的法医鉴定显示,李怀亮血型是A型,现场血型是O型,无法对照。
还有一大疑点,就是案发当晚,叶县公安局曾在现场测量脚印。按照家属的说法,现场的鞋印是38号,李怀亮当晚去捉蝉蛹时,穿的鞋是44号。
李怀亮的家人上诉要求,以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李怀亮无罪。
而小花的妈妈杜玉花认为:从2001年到2007年,曾经三次开棺验尸,可李怀亮却一直不被处理。她坚持认为,李怀亮就是杀害女儿的凶手。
在这种没有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李怀亮一直被关押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