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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禁止不满十周岁儿童独处(图)

2013-04-26 14:57:00 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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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宋韧

  浙江女子吴菊萍徒手接住从10楼坠落的2岁女童成为“最美妈妈”、广州“黄衣男”一举托起3岁女童让她逃过一劫、长沙一男童从窗台爬出坠楼身亡……英雄腾空或悲剧上演,这些零散的事件后面有个共同的特点:孩子在家,疏于看管,对未成年人监护失职。

  23日,《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在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首次接受审议,其中一条明确规定,父母和监护人不得让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独处,也不得托付给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代管,“哥哥带弟弟”将是违法行为。

  对于这个拟定的新规,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委党校法学副教授伍贤华认为,对孩子的保护从家庭责任上升为社会责任,通过立法的条款,能促进这种意识的形成,是很好的起点。但对于违反规定的家长如何惩罚,显然“硬度”不够,但相信若干年后,这样的法规会被国家层面的法律所吸收,让未成年人得到更有效有力的保护。

  ●到楼下去买盐将孩子留在家中算违法吗?

  如何界定“独处”比较难

  《规定》的第四十一条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不得使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子女独处,或者将未满十周岁的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子女交由未满十六周岁、或者有法定传染病、或者身心有严重障碍、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安全的人代为照顾。

  记者百度搜索了解到,通过地方立法规定,不得让幼小的未成年人独处,广州不是第一个。2007年,成都就立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将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留在无人看护的场所或者委托给无看管能力者看管。”2010年,《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不能把未满7岁儿童长时间单独留置家中。

  伍贤华介绍,他在司法实践中保护未成年人援引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广州的这一法规中,比较难的地方是,怎样来界定“独处”。而这也是许多家长觉得有疑问的地方。家长李季云就问,把孩子放在家里,自己到楼下去买把菜,难道也违法吗?网友“飘落的心”认为,此法规的愿望是美好的,但现实是残酷的,像农村的留守儿童、城市里忙着讨生活的人,他们没有时间和能力照顾孩子,难道都请个保姆在家看孩子吗?

  伍贤华认为,广州的《规定》是一个好的起点,首先是基于公众都知道的诸多事例,如广州小悦悦事件、杭州最美妈妈事件等等,《规定》填补了这些事件背后的法律空白点,是非常必要的,是个好的起点。

  ●邻居家孩子在家里哭泣,能报警吗?

  对违法监护人的追责还要硬规定

  对于广州要出台的这个法规,家长“尼莫妈”表示不解,她的疑问在于不让孩子独处,是不是就是要家长时刻陪着孩子?孩子这样成长,怎样能培养其独立能力?

  伍贤华认为,这是对于该《规定》的一种误读,不让孩子独处,并不是要求家长时时盯着孩子,《规定》侧重于保障孩子的生命健康权,让家长把孩子的生命权放在最高的位置,并不是剥夺孩子的自由。

  这样的法规是否具有执行性,是更多家长关注的。网友“娃娃”在了解了这一法规后认为:《法规》出台非常好,关键在于执行力度。根据该法规的规定,父母或监护人让10周岁以下儿童独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组织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处罚。

  伍贤华的理解是,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来看,实施起来刚性不足。首先,中国的传统文化,监护孩子是家长的权利和责任,不是社会的责任,在西方一些国家,发现邻居家的孩子独自在家,人们会报警,确实触犯了相关法规的,会被剥夺监护权。但在中国,这显然是不符合国情的。

  在执法层面来讲,也是比较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的。尽管已经出现的诸多悲剧确实是因家长疏忽而导致,但这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记者在家长集中的QQ群进行的一项粗略调查显示,20名家长中有18人让五年级以下的孩子独自在家过,其中有60%的家长甚至是有意让孩子独处,以培养孩子的独立能力。如果按此《规定》,面对如此广的违法面,如何有效监管,是对执法能力的一种考验。伍贤华认为,《规定》的积极意义在于促使全社会形成一种责任意识,从而来督促家长履行对孩子的义务,达到让父母改善自己作为家长的诸多意识和行为。

  ●惩罚了违规父母,孩子谁来管?

  需要完善社会服务机构

  更多的家长觉得,这样的法规不太符合中国的国情。既是教师又是家长的朱女士觉得,如果真正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纠,则需要更多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帮助家长来提升监护力度。她所在的学校是一所农民工子弟较集中的学校,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子女在放学后是一把锁匙挂在脖子上,在父母回家前由哥哥姐姐代为看管的。对于这样的群体,非常需要政府来完善社会服务机构,例如公益化的校外托管来完善。伍贤华认为,社会化的生活照顾服务的发展,也是解决儿童忽视问题、儿童意外伤害问题的制度化办法。

  搜索相关资料,记者认为,国外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方面,有许多值得借鉴的方法和制度,例如加拿大有许多保护儿童健康的社团组织,这些组织共同开发出儿童健康记录卡,卡上记录了孩子的接种疫苗记录、就医情况、以往过敏史、受伤史、家族病史等重要健康资料,对孩子遇到突发事件,如食物中毒、急性外科创伤等意外伤害需要接受治疗时非常有用。还有国家由政府出资或由慈善机构援建,在街道、社区等基层单位设立儿童临时托管照料点,为临时需要照顾的儿童提供服务和帮助等。

  时事短评

  第一步,也仅仅是第一步

  颜新武

  去年六月,独处在家的广州三岁女童琪琪爬上4楼阳台,失足命悬一线,幸亏“托举哥”冒险相救才未酿成悲剧。但是,并非所有处于危险中的孩子都能遇到“托举哥”。孩子因独处无人照看造成伤亡的事件并不少见。

  我国虽然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将受到处罚,但相比于一些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严密精细的法律条文,轻则剥夺监护权、重则判刑入狱的严厉处罚,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过于宽泛和笼统,处罚缺乏硬度。广州的这个规定,在具体化、精细化方面具有突破的意义。

  也许有人会说,“可怜天下父母心”,父母让孩子独处,一定有不得已的原因。处罚父母缺乏人情味,特别是出事后父母本就悲痛不已,还要引颈受罚,未免太残酷。但再多的原因,也不是让未成年的孩子独自面对危险的理由。看似缺乏人情味甚至残酷的法规,正是出于对孩子最严格的保护。

  广州的这个规定,虽然迈出了第一步,但也仅仅是第一步。正如有关人士指出,缺乏处罚措施的法规,难以执行,有流于一纸空文的可能。也因此,需要更多的人来关注它,推动它向前走,而不是用质疑和冷嘲热讽将其扼杀于摇篮。

  网友微评

  @kokorum:法律规定禁止10周岁儿童独处;还有法律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些说明了什么?应是法律法规越来越有内涵了。

  @红魔鬼朗尼:能够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证明政策的制定者是有智慧的。

  @叭厭羊咩:这个规定只考虑到孩子的安全,但没想到生活压力,试问有多少个家长愿意让孩子做留守儿童呢!但又请问,是饿死的几率大还是独处发生意外的几率大呢?根源都没有找到,怎么解决问题?

  @假语村言:这可以说是广州乃至中国对儿童独处规定最为贴心的了。

  他山之石

  国外如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美国:疏于照顾会丧失监护权

  美国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曾经有一对瑞典夫妇带着孩子去美国旅行,可能觉得咖啡馆里的空气不好,于是将婴儿车留在橱窗外,结果被逮捕并面临剥夺监护权的诉讼,还闹出外交风波来。美国更有很多动不动就要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的案例,让移民美国的中国人胆战心惊,不敢懈怠。一些年幼儿童的身上会安装GPS定位设备,如果儿童远离父母1米之外,设备便会自动报警引起家长注意。

  澳大利亚:设独立代表人制度

  澳大利亚《家庭法》以“父母责任”的概念取代了“监护权”,更加强调了父母对子女负有的义务,淡化了父母对子女所享有的权利。不论是在离婚诉讼,还是在虐待等其他诉讼中,儿童作为重要的利害关系人,其独立的意思表达和权益的维护都应在诉讼中得以表现。澳大利亚特别设立了儿童的独立代表人制度,独立代表人代表儿童出庭以为其争取利益。

  日本:家庭法院处理儿童案件

  在日本,家庭法院是与地方法院并列、专门处理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和家庭纠纷案件的法院。在少年法领域,家庭法院的管辖权不仅包括《日本少年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各种少年,而且根据《儿童福利法》、《劳动标准法》及《学校教育法》等法律的规定,成年人实施的有害于儿童福利行为的案件也属于家庭法院的管辖范围。

  法国:孩子须和父母一起生活

  法国的儿童法律强调儿童有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的权利,除非其父母没有能力保护自己的孩子,孩子必须和其父母生活在一起。正因为有了这条法律,很多来到法国的非法移民一到法国就忙着生孩子,以至于这条原本为了保护儿童的法律,成了非法移民不能被驱逐出法国的保护伞。

  (周辉霞 辑)

[作者:张艳红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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