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是从法律制定的角度来讲,我国与环保相关的法律制定得既早又多。1979年,当时我们国家的法律只有“九法一条例”,其中就包括《环保法》,还有与环保紧密相关的《森林法》。现如今,我国现行的法律大概有250多部,涉及到生态保护、污染防治、资源能源开发利用、循环经济等大环保方面的,就占二十七八部,是所有法律部门中数量最多的,这还不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环保的条款。即便如此,我们的环境仍一步步恶化到今天这种程度。你说,这不是环境法治的失败是什么?
中国青年报:您所说的环境法治的失败,是指在立法上的失败吗?
汪劲:立法是最主要的因素,但不只有立法,还包括行政执法、司法等因素。在环保立法上,我们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与环保有关的法律太多、太杂,经常是新法与旧法、先进制度与落后制度混在一起,相互矛盾之处不在少数,削弱了法律整体的效力;其次,我们许多法律条文,看上去非常漂亮,一旦使用起来就会发现,不是缺胳膊就是少腿,面对现实问题时怎么也使不上劲。
举个例子。众所周知,我国法律规定污染项目在建设前,需要经过环境影响评估这个必经程序。这本是一个非常好的规定,可是偏要加上一个后缀,说建设前不进行环评也可以,后来补办就行。就是这个后缀,几乎推翻了整个环评制度。试想,一个被招商引资来的重污染项目,先期已经投入了几百上千万,补办环评时却不让通过,环保局长怎么向当地一把手交代?所以,在现实中,许多重污染项目都是在环评制度出台后上马的,就是对这一制度的巨大讽刺。
中国青年报:环保立法中不能少了环境标准吧?
汪劲:的确是这样。在国外,环境标准一般都由立法部门亲自组织或监督制定,最主要的制定依据就是公众的生存健康权。但在我国,环保部门掌握着制定国家环境标准的权力,而制定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时竟还要考虑企业能不能承受,根本就不把人民健康能否接受作为制定依据。
拿这两年公众都很关心的PM2.5来说,2005年修改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时,许多专业人士都呼吁要增加PM2.5项目,可环保部门说什么也不加。背后的小心思大家都很清楚——治理空气污染很多年,好不容易看上去都达标了,加上个PM2.5,又变成80%的城市不达标,如此一来工作成绩一下就没了,他们当然不愿意。
中国青年报:环保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有专家参与,大家就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吗?
汪劲:反对意见是提过,但根本没用。从1989年开始,我就一直参与国家有关环保法律制度的调研、讨论和制定。在法律起草阶段,考察国外先进做法、邀请专家研讨等程序都有,大家提的建设性意见也不少。可每到最后拍板的时候,考察成果和大家的意见几乎都被拍下去了,理由往往只有一个,就是我们的发展还没有到那一步,太严厉的制度不适合国情。我们环境法研究圈子内部笑称,这样的做法就是在抽筋,被抽过筋的环保法律制度在现实中根本硬气不起来。
此次《环保法》的修改,一定要明确环境保护在我国宏观决策中的地位
中国青年报:去年8月,《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公布。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会议发言人傅莹表示,将要修改《环保法》。这是否意味着新《环保法》呼之欲出?
汪劲:去年公布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稍微内行的人都能看出,简直就像是一部放纵污染者与污染排放者共同起草的东西,对改善我国当前的环境问题不会有太大的积极意义。关于《环保法》修改,我的意见是,如果是像草案中那样小改,还不如不改。有关部门不能把《环保法》的修改视作政绩,只想尽快拿出一个法律就完事。《环保法》已经20多年没有修改了,下一次修改可能又是几年甚至十几年后的事。如果面对这次修改机会,我们的环保法治没有实现实质性进步,就当前的环境状况来说,中国根本无法再等那么多年。
中国青年报:对于《环保法》的修改,您有什么具体建议?
汪劲:保护环境不只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情,它牵涉水利、土地、海洋、森林、渔业等多个部门,因此应当让多个相关部门坐在一起共同协商、综合考虑,而非由某个部门主导。鉴于我国目前环保相关法律的混乱状况,我认为应当尝试进行环境保护的法典编撰。具体操作中,应该将《环保法》升格为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现行《环保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编者注),作为环境法典的总则对待;对现在极度混乱的环保单行法律体系也应进行清理,将它们作为总则下面的具体章节。
具体到这次《环保法》的修改,我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此次《环保法》的修改,一定要明确环境保护在我国宏观决策中的地位,明确其到底与经济发展之间是什么关系。从世界范围内的经验来看,环境保护的地位都是优先的,对于我们来说,如果实在不愿意确立其优先位置,最起码也应该明确环境保护是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平衡因素。
第二,新法中,不论是环境保护制度的设计还是执行,都应该以人为本,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先。重大环境决策必须听取利益相关公众的意见。法律应该明确赋予公民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知情权、建言权、司法救济权。如果企业违法,公民可以告企业;如果环保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公民也可以告环保部门。
第三,在处罚环境违法行为时,不能等到出现重大污染事故以后再重罚,应该将监督和重罚前置。同时,处罚措施不能只限于罚款,而应该具体到人。因为对于许多大型企业来说,你罚几万甚至几十万根本没有威慑力,但如果你处罚到个人,比如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再严重就处以拘役等刑罚,效果肯定会很不一样。这样一来,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也与《刑法》中的环境犯罪规定实现了无缝连接。
最后,鉴于政府部门在我国环境恶化中所扮演的角色,新《环保法》应该规定政府部门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要将这种责任落实到具体领导人和直接官员身上。不能一遇到污染事故,国外老百姓可以要求市长依法辞职,我们的老百姓却只能喊着请环保局长下河游泳。(记者 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