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之旅
检察机关最后撤诉了
2008年10月30日,小宇被逮捕。
2009年4月22日,金水区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小宇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小宇父母赔偿王敏医疗费等1.5万余元。小宇及其父母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2009年4月24日,小宇被释放。
2009年12月4日,郑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2011年4月1日,河南省高院指令郑州中院再审,郑州中院2011年8月9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郑州中院之前的二审判决及金水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发回金水区法院重审。
2011年10月21日金水法院受理此案,在庭审期间,附带民事赔偿的王敏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2012年7月20日,金水区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金水区法院请求撤回对小宇的起诉。金水区法院作出了“准许公诉机关的撤诉”。
争议问题
证据有没有问题?
小宇的爸爸张先生对一些证据提出了质疑。
在证据中,侯校长说,小宇朝王敏老师的左腿上踢了几脚,王敏往后退了两步。而王敏本人说,小宇朝她腿上踹了一脚,又朝她身上踹了两脚。
“到底踹了几脚,两人咋不一样呢?”
张先生说,在2008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经过”和“到案经过”中都写到小宇对殴打王敏事实供认不讳,“可是,我们至今没有看到小宇供认不讳的书面材料,警方的笔录中也没有,庭审中小宇也始终否认”。
他不理解公安机关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