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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海外代购偷税走私案:两名淘宝店主获刑

2013-02-26 15:20:00 来源: 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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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5日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两名淘宝店主境外代购大量商品偷逃税款,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这是上海宣判的首例海外代购、偷税走私刑事案件,向违规海外代购敲响了警钟。

  两名80后海外代购不申报

  据介绍,这两名淘宝店主均为“80后”,两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其中一人被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另一人被处罚金8.1万元,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予以没收。

  上海海关提醒,旅客跨境购物应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之内,以牟利为目的的“海外代购”,一旦触及走私“高压线”,将受到法律法规惩处。

  2012年4月9日,犯罪嫌疑人范琳(化名)从韩国首尔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关。上海海关关员在其携带的两个拉杆箱和4个袋子里查获化妆品386件、粉饼盒18个、光疗仪7台、包40个、手机套2个、皮夹15个、手表5块。据范琳供称,化妆品、粉饼盒、光疗仪是受其朋友刘欣欣(化名)所托携带入境,其余物品皆准备在自己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经鉴定,范琳携带入境的超量免税品涉嫌偷逃税款8万余元人民币。

  同年5月23日,刘欣欣在经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被海关关员在行李中查获包17个、手表2块、化妆品288件,共计307件。犯罪嫌疑人刘欣欣供称,其携带入境的物品订购于韩国免税店,准备带回国内销售。

  其中一人曾被行政处罚过

  海关在调查中发现,早在2010年9月,范琳就曾因携带325件化妆品入境未申报,被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行政处罚。

  经核定,刘欣欣偷逃应缴税款合计9.9万余元,范琳偷逃应缴税款8万余元。

  这两名淘宝店主将海外代购的商品以非贸易“物品”渠道带入,进入国内后涉嫌再次销售,具有牟利性,“物品”成为“货物”,且数量大,涉嫌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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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5000元人民币

  入境物品应报税

  根据《海关法》对个人物品的释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按照“自用、合理数量”原则进行。

  “自用”是指进出境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售或出租,或者说是非牟利性的。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对超出部分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旅客如果携带了超过标准的物品,进境时应走申报通道。

  法官提醒

  走私货物可判

  3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下,一些海外代购确实存在着明显的价格优势,让人心动;通过该案,我们也看到这其中往往也存在着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的现象,让人警醒。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提醒一些人不要为了赚取不该赚的“利益”,存在侥幸心理,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作者:姜莹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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