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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信托兑付延期3个月 刚性兑付“神话”或破灭

2013-02-01 08:54:00 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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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兑付一再延期

  中信信托最新公告称,截至1月28日,三峡信托计划信托专户仍未收到1月14日、16日两期应收本息及违约金。此外,据中信信托人士介绍,该信托计划在2月7日的兑付时点还面临2.05亿元本息偿还。

  “中信制造三峡全通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中信信托于2011年12月28日发起设立,并于2012年1月13日、1月16日和2月7日成功完成增发信托受益权,募集资金共计133350万元,其中优先级信托本金99993万元。在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2月7日之间,分四次向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发放上述流动资金贷款购买产品原材料。

  中信信托在2012年第三季度三峡全通信托项目管理报告中首次提出,“从2011年底以来,钢材价格持续下跌趋势,钢铁行业全面亏损。目前了解到三峡全通产品下游市场仍保持需求量,不缺少订单,但是因为钢铁行业持续低迷,整个产业链面临资金紧张状况。”

  据中信信托1月18日发布的三峡全通信托项目临时信息披露,三峡全通公司应于今年1月14日清偿贷款本息11855万元,于1月16日清偿贷款本息47246.595万元。然而,至1月18日,三峡全通公司已连续两度拖欠该项目本息,总计5.91亿元。

  中信信托最新公告称,针对三峡全通公司及担保人的违约行为,中信信托将依据贷款文件的约定向三峡全通公司发出《履行应偿债务义务并核实债务通知书》,并向担保人夷陵国资公司、梁士臣发出《履行担保义务并核实债务通知书》,宣布各期贷款立即到期、要求三峡全通公司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违约金,并要求夷陵国资公司、梁士臣履行相应的担保义务。中信信托提出,若三峡全通公司、夷陵国资公司、梁士臣未履行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违约金的义务及担保责任,中信信托将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中国证券报记者在湖北省工商局查询发现,三峡全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研发、生产冷轧精密薄钢板、光纤电缆带钢、镀锌板等项目,成立日期为2009年1月20日,法定代表人为梁士臣,注册资本52.37亿元人民币。

  根据项目合同,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评估值不低于30.7亿元(经北京首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面积为2,800亩的两块住宅和商业用地,为三峡全通信托计划的还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率为36.16%。同时,三峡全通实际控制人梁士臣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此外,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按照与优先级1:3的比例,认购信托计划普通级受益权,劣后于优先级受益权的偿付。

  中信信托副总经理李子民此前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三峡全通项目的抵押安全性做得比较足,在项目的风控及交易结构设计上都不存在漏洞,中信信托不应该,也不会通过为项目垫付资金的方式解决问题。

  风险或集中显现

  信托人士表示,处理抵押物的最大问题就是能否在规定期限内出手。“以三峡全通这个项目为例,项目合同规定,若信托计划资金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和利息时,按合同约定受托人有权延长3个月,用于处置抵押物。”该人士说,“如果3个月内处理不出去就比较麻烦了。”

  知情人士王经理透露,目前中信信托人士已去当地协调。“不管什么方式,都会解决问题。”王经理说,“要么找接盘资金、要么拍卖抵押资产、或者三峡全通公司找到资金兑付,总之,以中信信托的能力,还有较低的抵押率,解决这个项目问题不大。”但王经理同时强调,对投资者来说,应该从中总结经验,不能认为项目兑付就是刚性兑付,更不能认为信托是高收益无风险的。“一定要关注到项目公司的经营情况、所在行业及宏观形势等因素,没有无风险的收益。”他说,“从保障角度来说,优质的抵押物是最有效的保障方式,其他都是虚的。”

  据报道,此前已有多款信托理财产品遭遇兑付危机。2012年6月,中诚信托旗下募资约30亿元的“诚至金1号”矿产信托贷款融资人卷入民间融资诉讼;11月,中融信托因3.845亿元信托贷款未能按期还款,提请拍卖青岛凯悦中心部分资产。

  普益财富研究员范杰表示,2012年集合信托风险暴露较多,这种情况可能延续到2013年,保兑付仍然是各信托公司短期内主要任务,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房地产信托兑付高峰尚未过去,在前期风险爆发较多的环境下,在房地产行业告别暴利的过程中,接盘资金会相对谨慎,这会加剧信托公司的兑付难度。二是曾经被冠以创新“光环”而风控相对不严的另类信托、矿产信托2013年将集中到期,兑付存疑。三是在未严格履行受托人义务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不可能强硬要求投资者“买者自负”。在“高收益无风险”成为集合信托产品销售的一大“利器”的现状下,没有信托公司会拿自身的声誉和业务发展前景做赌注,贸然打破刚性兑付的“潜规则”。

  范杰认为,虽然到目前为止,风险较高的项目挤出效应还体现得不完全,但风险已经开始暴露。具体体现在部分信托公司放松了对项目的尽职调查及风险控制。目前出问题的信托产品,基本上都可以在尽职调查或之前阶段发现风险,终止项目。如“诚至金开1号”融资旗下多个煤矿产权不明晰,实际控制人在当地经营民间借贷长达数年。信托公司没尽到受托人责任,违背了“卖者有责”的要求,自然就不能要求投资者“买者自负”,在这样的项目中,信托关系完全退化成借贷关系。

  “存量的风险项目将会在艰难中消化,而这个艰难消化的过程,会使信托公司甚至监管部门重新审视刚性兑付文化,合理的评判其优劣,最终达成摒弃这一文化的共识。”资深业内人士说,“但这一文化的终结,将还会有一段漫长的道路。”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所长周小明表示,刚性兑付本来就是一个“伪命题”,在制度上是不存在的。业界可能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最终保证兑付都属于“刚性兑付”。其实不然,信托公司根据自己的权责,在项目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合法合规地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投资人的收益,这些都不属于刚性兑付。

  刚性兑付“神话”或破灭

  普益财富发布的报告认为,在刚性兑付的文化下,行业风险传导机制已经失灵,投资者也忽视风险。2011年房地产加强调控,房地产信托成立数量本应下降,但在高收益的诱惑下,2011年全年房地产信托成立数量、募集规模分别同比增长96.22%和71.01%。又如清理地方性融资平台近年来成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但2012年政信合作集合信托产品成立数量大幅增长。

  “由此可见,刚性兑付的恶果不在于市场上传言的‘信托多米诺骨牌’效应。”范杰认为,“而在于信托贷款化后,信托公司侵占投资者收益、投资者养成收益固定的习惯性思维以及项目选择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政策传导受阻等。”

  李子民在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只要信托公司本身管理信托计划合法合规,就没有义务在投资收益无法兑付的情况下自己拿资本金垫付。

  “不管有关部门是否承认,目前信托市场中的确存在着刚性兑付的思路,必须治理。”范杰认为,治理这个问题,还不能粗暴地、单方面地要求“买者自负”了事,因为存量的信托产品中,存在信托公司未履行受托人责任的情况,采用“一刀切”的思路显然有失偏颇。应该看到,市场各方已经习惯这样的思路,治理应该是个较长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周小明认为,当信托产品发生风险事件时,有关部门督导信托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实质是确保信托公司履行受托人的尽职管理职责,而不是要确立对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潜规则”。

  他建议,信托业急需建立完善规范的个案信托产品风险处置机制。首先,要杜绝信托公司违规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的方式,对风险进行“兜底”。二是在无法有效处置信托产品风险时,坚决启动责任区分机制,通过司法程序或谈判机制区分信托公司责任,信托公司对风险负有责任的,由其负责赔偿,没有责任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三是监管部门理性对待出现个案信托产品风险的信托公司,对于已经履行了尽职管理职责的信托公司,不因发生了风险事件而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只有对那些未履行尽职管理职责而导致风险事件的信托公司,才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作者:曹慧敏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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