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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良信用信息保存5年 3月15日起施行

2013-01-30 09:06:00 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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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近日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自3月15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要求具备多项条件,包括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此外,还须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与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与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不需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任晓)

[作者:曹慧敏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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