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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雷州农业局干部煽动他人毁坏香蕉林获刑3年

2012-12-28 11:04:00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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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本报连续报道“毁蕉林嫌犯取保候审竟达两年”后(详见南方日报2012年1月15日、3月19日报道),6月,雷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雷州农业局干部杨秋才等4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此后,杨等不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日前,法院决定维持原判,此判决系终审判决。

  法院还原案件煽动村民“去者奖50,不去要追究”

  《雷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都认定了杨秋才及雷州市龙门镇坑朗村村民毁蕉林的事实。

  经法院查明,2004年3月20日,翁永辉与雷州市龙门镇坑朗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坑朗村在边岭的坡地60亩耕种,时间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如果承包方确实未能按期收获农作物的,坑朗村同意延期3个月,如超过半年,即按半年期向坑朗村交付租金。翁永辉承包该坡地后,于2006年7月份种植8818品种香蕉树,于2007年7月份收获了第一代香蕉。至2008年初,坑朗村提出要收回土地,翁永辉以其种植的香蕉树接近出蕾,符合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但坑朗村不同意。

  2008年4月8日晚上,杨秋才与坑朗村干部梁香林、杨玉成、梁秋养召集坑朗村村民代表30多人在坑朗村梁日养家召开会议。会上,杨秋才煽动群众说:“承包给翁永辉在边岭的土地已到期,现我们要收回重新发包,要重新发包就要处理翁永辉的香蕉树,我们村每户都要出人去砍香蕉树,我们对姓翁的决不让步,先把香蕉树铲掉,天大的事有我顶着。”4月9日晚上,杨秋才等人再次召集坑朗村村民代表30多人在坑朗村梁日养家召开会议。会上,杨秋才再次煽动村民说:“明天每户都要出人参加砍翁永辉的香蕉树,去者每人奖励50元,不去的要追究原因。”

  多位证人证言也透露了杨秋才等干部急于毁蕉林的原因,他们证明,杨秋才说:“要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重新发包,就必须铲除翁永辉的香蕉林,村里急需用钱。”

  2008年4月10日上午7时,梁香林、梁奇生、杨玉成带领几十人便持柴刀、镰刀将翁永辉种植在边岭的82亩第二代8818品种香蕉树全部拦腰砍断。翁永辉被砍断的82亩香蕉树,经雷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值合计人民币290880元。

  二审焦点1

  因不同意承包延期毁林是否属犯罪

  在二审开庭期间,杨秋才以及其他被告的代理律师普遍提出同样的辩护意见:认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他们表示,坑朗村不同意与翁永辉延长承包期,为继续发包而清理自己的土地,不属于犯罪行为。他们认为翁永辉与合同承包期延长的附加条件不成立。翁永辉超出合同期限非法占有土地,村民毁其蕉林属于正当的维权合法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审法院认为,坑朗村与翁永辉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承包合同允许延期,即延期3个月不用另付租金,超过6个月需支付半年租金。合同只是对是否可以延长以及延期是否需要交付租金进行约定,不是对合同的生效与解除进行约定。翁永辉种植的第二代香蕉需要到2008年6月才能收获,属于不能按期收获的情形,根据合约规定应当允许延期。退而言之,双方对合同能否延期或者土地权属有争议,在争议为解决之前,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对土地及地上附属物保持现状,任何一方无权抢种或者随意毁损地上农作物。坑朗村村民故意砍毁翁永辉在合同承包期内种植的香蕉树并致翁严重损失,应被定性为破坏生产经营罪。

  二审焦点2

  杨秋才有没有煽动村民

  杨秋才在上述时表示,自己没有回村召集村民开会也没有煽动村民。证人,同村的梁某养、梁某证言指称杨秋才煽动村民系因为与杨不和而打击报复。同时,杨秋才还提交了其在农业局的考勤证明、雷州市交通局出具的从雷州市区往返龙门镇班车的时刻表,证明自己没有时间出席村民会议。

  二审法院认为,两份证明所反映的时间与杨秋才组织村民开会并主持会议的时间没有矛盾,不足以证明杨秋才所主张的事实。针对杨秋才提交的坑朗村出具两梁与杨有矛盾的证明,二审法院认为,即使三人之间有矛盾,也不能肯定两梁所言就是有意陷害杨秋才。对于证人证言的采信,还应该结合证言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有无矛盾、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是否与其他证据一致等进行审查。而且,除两梁外,同案两被告也指称杨秋才参与了召集村民开会、煽动村民的行为。二审法院表示,一审法院认定杨秋才参与本案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而杨秋才提出的没有参与本案的上诉,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记者/戎明昌 赵杨)

[作者:陈杰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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