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人彭登,2006年8月至2007年6月间,先后奸淫五名幼女、猥亵2名小女孩,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彭登作案的对象全部是8至12岁的小女孩,作案中均使用暴力,遭他奸淫的5名女孩,身心都遭到严重创伤。2007年在福州被捕。法院认为:彭登明知对方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暴力殴打、持刀胁迫等手段,先后奸淫幼女5人,构成强奸罪;彭登还使用暴力强制猥亵儿童2人,构成猥亵儿童罪。2007年11月26日厦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彭登死刑。2008年9月4日厦门中院召开宣判执行大会,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对彭登强奸案进行终审宣判。会后,彭登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本段节选自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