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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名律师联合建议删除公交卡“退资霸王条款”

2012-12-18 18:02: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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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郑州12月18日电(记者 门杰丹)12月18日,来自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河南等省市的14名律师,联名向全国14个省会城市的公交卡运营公司发出《建议信》,建议主动删除公交卡“退资霸王条款”。

  《建议信》提到,南京市民卡公司于12月8日删除了关于“退资收取10%手续费”的规定。但在全国31个省会城市的公交卡运营公司中,仍有7个城市“只许退卡不许退资”,7个城市“退资要收手续费”。

  建议信发起人王宇说,“消费者把钱预存到公交卡里,无论存了多少都有权随时取回,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现在,公交卡运营公司不但不提供便捷的退资服务,反而加收手续费,甚至不允许退资,这相当于是对用户合法退资权利的一种限制和剥夺,变相地强制用户消费完卡内余额,这对消费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应当尽快予以清理。”

  许多市民每天都在使用的公交卡,是否真的如此“霸气”?

  【改变】:南京市民卡公司废除退资收费规定

  今年4月,南京市民于先生到南京市民卡公司城中营业厅,要求退还一张IC卡。结果,工作人员告知他,他的卡有折弯,不能办理退卡,只能办理退资。另外,根据《记名卡办理规定》,退资还要收取卡中余额10%的手续费。

  于先生认为,民卡公司的《记名卡办理规定》是未经与用户协商、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其中关于退卡要收费的规定是强加给用户的义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于是,今年4月底,于先生向玄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民卡公司退还退卡时收取的8元手续费,确认收取10%手续费的条款无效。

  12月8日,原告于先生拿到了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定:“‘《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中退资按照余额的10%收手续费’的规定对原告无效”。

  作为败诉的一方,南京市民卡公司也连忙修改了《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新修改的《金陵通记名卡办理规定(修改意见稿)》中规定,金陵通记名卡在退资时不再收取10%的手续费。目前,南京市民卡公司正在对此进行后台系统的配套开发,并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预计最快明年即可实现。

  【调查】:14省会城市仍有“退资霸王条款”

  南京市民卡公司的“知错能改”引起了北京市民刘巍的注意。刘巍曾在今年3月向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公司申请公开8亿押金利息去向,引起媒体广泛关注。

  刘巍说:“根据北京一卡通公司的规定,如果公交卡余额超过100块,退资时也是要收10%的手续费。既然南京的公交卡公司可以主动删除,为什么北京和其他城市不行呢?”

  为此,刘巍和代理人王宇对全国31个省会城市的公交公司的退资条款进行了一番调查,并发现,仍有7个城市“只许退卡不许退资”,7个城市“退资要收手续费”。

  江西洪城一卡通投资有限公司网站登载的《办卡须知》就明确指出,“退卡系指退还卡押金,卡内余资不退。”哈尔滨、贵州、乌鲁木齐、拉萨、银川、南宁等地的公交卡运营公司均有类似规定。

  天津城市一卡通公司官网登载的《天津城市卡用户使用须知》则指出:“卡内余额不足50元的当场可以全额退还;卡内余额高于50元的(含50元),在扣除10%的退卡手续费后当场退还。”其他地方,北京和广州的公交卡运营公司也都按余额的10%收取手续费;上海和杭州收费相对居中,分别为余额的5%和1%;武汉和长春则分别为2元和3元。

  【行动】:律师联名致信公交卡公司建议删除

  对于仍有14个省会城市存在“退资霸王条款”的调查结果,王宇律师决定作出一些行动来促成改变。

  通过同行介绍及微博,王宇律师找到了来自广州、天津、上海、杭州、武汉、贵阳、南昌、乌鲁木齐、南宁、南京、郑州等的14名律师,一起联名向上述省会城市的公交卡公司邮寄了一封《建议信》,建议删除对消费者极不公平的“退资霸王条款”。

  建议信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公交卡运营公司关于“退卡不退余额”的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退资权,该条款无效。

  另外,对于公交卡运营公司以“防止某些单位以福利的形式,向职工发放大额卡,然后退卡套现,达到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为由收取退资手续费的行为,建议信认为,某些单位利用退换卡来谋取福利属极个别情形,并不是所有持卡人都存在这种可能;其次,即使出现了,这也属于公交卡运营公司一方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消费者;再次,有很多方式可以规避这种风险,比如公交卡运营公司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这实际上也是它的义务。因此,公交卡运营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这实际上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观点】:政府不应给企业“圈钱”加盖印章

  北京市民刘巍介绍,他在3月28日向北京市财政局申请公开“2008年至2011年每年给予一卡通公司的财政补贴款项数额及项目”。4月16日财政局答复称:“2008年-2011年,市财政分别安排1亿元、1.3亿元、1.2亿元、1.05亿元资金,用于公共交通使用一卡通系统进行结算业务而支付的交易服务手续费。”

  “既然财政每年补贴一卡通公司交易手续费1个多亿,那为什么还要向消费者收手续费呢?这事儿不对啊。”刘巍说。

  建议人之一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姬来松表示,我国《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提供经营性服务,公交、供水、供气、供电、铁路、邮电、交通等公用性服务的行业或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服务,推广使用IC卡所需费用,通过对用户的服务价格补偿,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费用。”显然,如公交卡运营公司一类具有公用性服务和行业垄断性质的企业是不得向消费者单独收取退资手续费的。

  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卫认为,公交卡运营公司霸气十足的根源在于相关政府部门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对于公交企业的这种“圈钱”行为,政府部门是有一定责任的,因为肩负审查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轻而易举地给企业的“圈钱”方案加盖了“印章”,给“霸王条款”一块合法的挡箭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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