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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县政府“跳楼自杀”引质疑 上级检察院回应

2012-12-18 12:55:00 来源: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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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0月19日,在黑龙江抚远一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开发商徐学伟在县政府办公室坠楼死亡,当时县委常委李财和副县长同时在场,抚远县公安局出具的“跳楼自杀”调查结论因核心证据文件不公开而遭到了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有法律专家认为,这个事件应该由上一级检查机关介入调查。

  昨天(17日),抚远县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就此作出了回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徐学伟坠亡事件的调查工作根本就不属于抚远县公安机关的权限范围。

  洪道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法律上的分工,应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本案中,第一,死者是在和县委常委进行工作交涉的过程中发生的死亡事件;第二,死者是在县委常委的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死亡事件;第三,死者是在县委常委的办公室发生的死亡事件。因此,死者是不是自杀应该由检察院来调查确认。

  12月14日,死者家属已向抚远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请,要求检察机关对徐学伟非正常死亡进行立案监督。

  那么,做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在事发后是否应该主动介入调查?死者家属提交申请前,记者采访了抚远县检察院检察长商学敏。

  商学敏:有三种情况检察机关应该主动介入受案程序。一是家属群众举报,一是有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一是上级交办的。现在,我们没接到正常程序的举报,上级院也没交办,这个事应该在县里算有重大影响,应该说是够我们的介入标准,但是公安机关已经有结论是自杀坠楼,我们检察机关主动介入的范围就不够了。医院天天死人,生老病死,这自杀跟得病死亡都是一个概念,检察机关肯定是不会介入。如果政府机关在执法、执政行为过程中,有责任造成死亡的,检察机关才会介入。

  记者:死因的取证是由检察机关独立调查,还是以公安机关调查的材料作为依据?

  商学敏:具体案件有具体情况,现在人家已经拿出结论,如果没结论检察机关也可以介入。像这种有影响的案件,一般地我们都得随着县委总体处理的总格调。

  记者:检察机关不是独立办案吗?

  商学敏:独立办案也是在党委领导下的独立办案,对不对?这是没什么说的吧。

  商学敏表示,公安机关已经取证,检察机关没必要再走形式,做为国家公职人员,绝对不会弄虚作假,相关情况在记者采访前就已经向上级检察院进行了汇报。

  商学敏:李财在人家办公室,公安机关也取证了,当时好像屋里还有战士椋(副县长,本案证人)。当时没有很激烈的争吵、厮打。检察机关走这个形式也没有必要。

  记者:是根据县公安局的调查确定的这两个领导没责任?

  商学敏:根据公安局的调查证据,有证据证明他们没关系。这个诉讼是双方的,对方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证明人家有问题,人家这边提出没问题,我认为就能站住脚了。

  记者:咱们这有公安机关当时的鉴定结论吗?

  商学敏:我们没有。他没有义务往这儿送。

  记者:您当时看了吗?

  商学敏:我只知道是这个结论,没具体看,只要有这个结论就不用看了。另外我总觉得,这些东西你们不要疑义,我们都是国家公职人员,那是法律啊,要真是出虚假证据,那是犯法的,那是绝对不会的。

  记者:遇到这样情况你们检察机关是不是有必要向上级机关进行汇报?

  商学敏:我们向佳木斯市控申举报处汇报了。

  在抚远县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科长陈旭受院领导授权后就相关问题做出回应。

  陈旭:我是才知道的,上周五发生的事情,中间隔了周末,今天礼拜一,你们也是上午才到市检察院来的,我们市检察院我是第一个知道这个事情的。

  陈旭表示,佳木斯市检察院已经在第一时间与抚远县检察院进行了解。

  陈旭:我们市检察院在得知这个案件情况之后,第一时间与抚远县检察院相关责任部门进行了了解,要求他们在两天之内,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到市检察院,然后我们进行必要的研判,对照法律和工作程序,看是否进一步受理、侦查,如不构成立案,及时答复当事人。

  记者:接下来你们会做哪些工作?

  陈旭:了解案件到底是什么情况,归不归检察机关管。归检察机关管的话,确定是由反贪部门管、还是反渎职部门管。既然我们检察机关已经接触了,我们只能把这种新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转化为证据,我们只有在证据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分析、研判。

  据了解,抚远县属于黑龙江省省管县,县公安局的上级机关是黑龙江省公安厅,县检察院的上级机关是佳木斯市检察院。(记者白宇 肖源)

 

[作者:马婷婷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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