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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市场挑选水果起纠纷 开宝马车连伤4人(图)

2012-12-12 10:43:00 来源: 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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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已拉起警戒线 付兴华 摄

  昨天中午12点左右,在东站水果批发市场内,一宝马车肇事连伤4人。本只是为挑选枇杷这样的小事引发争吵,而令商贩们和不少市民气愤的是,争吵过后,买枇杷的夫妻离开时驾驶宝马车撞伤人。当事商贩及目击者称,肇事前后,这对夫妻自称“在政府里有人”、“有钱,赔得起”等。

  采访中,宝马车上的杨女士表示当时只是意外。她解释,当时围的人越来越多,“我老公慌乱挂错挡、误踩了油门。也没有说过‘开车撞死谁’、‘自己在政府里有人’等容易引起公愤的话。”

  发稿前,记者从官渡区公安分局曙光派出所办案民警处得知,此事件已经立案调查。另外,记者从交警部门查到,该车为一科技公司所有。

  当事商贩

  挑选枇杷引起纠纷

  记者来到现场,只见现场已经用警戒线围住了。宝马车的车身完好,但左前车灯已经撞上了约3米高的脚手架上。脚手架已被撞歪,与地面成了60度斜角,脚手架前的梯子被撞倒在了车前。

  陈先生等多位商贩对宝马车主的行为愤愤不平,“大白天就敢这样,要不是那个脚手架拦着,是不是就要冲进商铺里啊?”

  受伤的4人分别是当事商贩樊先生、两名在场围观的女商贩和一年仅两岁的小女孩。除了樊先生是直接被车擦伤外,其他3人均是被车撞倒的金属梯子砸伤。

  商贩吕女士说:“樊先生是我老表,中午,我在屋内做饭,听见老表和人争吵。出来看,原来是一女士和丈夫来买枇杷,老表不给挑,女的却偏要挑,十多分钟后就发生车撞过来的事情。”樊先生说:“我讲了枇杷不能挑,‘你要一个一个挑,我50块一公斤都不卖’。那个女的就发脾气,把枇杷砸在地上。我拉住她要她捡起来,她丈夫从车上下来,说我打他媳妇。”

  双方争吵愈演愈烈,眼看就要动手了,市场保安蔡先生和几名围观市民赶紧劝开双方。吕女士说,这夫妻俩上了车准备离开,但还在骂,老表就追上去。谁知已经启动并后退的宝马车突然一轰油门冲过来,樊先生赶紧闪开才没被撞着。保安蔡先生说:“车头前面还站着七八个人呢。”

  吕女士说:“撞之前,开车男子说‘我要撞死你’,而他媳妇说‘我家有的是钱,政府里也有人’。”

  伤者回忆

  听到车主说“撞死你”

  伤者梅女士说:“当时,我抱着我的侄姑娘(受伤的两岁小女孩)在旁边铺子前面玩,看到他们起了争执,我们只以为是吵架,不关我们的事,也没有避让。谁知道那车油门一踩,居然向我们冲过来,我护着娃娃刚准备往后退,就听见‘轰’的一声,梯子朝我们倒过来,等我们反应过来,我都已经在地上了。娃娃的脑袋上也被砸出一个包。”

  受伤的夏女士卷起裤腿和衣袖,手臂和小腿有淤青。她说:“脚是被梯子砸到的,这我记得很清楚,但是其他地方受的伤我真的不记得了。我当时怕前面那个大脚手架也倒下来,只顾着爬起来跑开。”

  樊先生说,尽管自己避让及时,但左前轮还是擦到了他的右腿,裤腿上也留下了一道明显的车印。他一口咬定车主是故意开车撞人的,“我亲耳听到开车的男子说‘我要撞死你’。”

  现场一位大爷说:“本来只是选不选枇杷的问题,并不是什么大事,但是双方都不让步,你一句我一句,越骂越难听,闹到后来伤了好几个人,连小娃娃都受了伤,真是不应该啊!”

  肇事夫妇

  怕遭围攻惊慌挂错挡

  记者在曙光派出所等到傍晚5点45分左右,天已经微黑,最终等到了宝马车驾驶人曾先生的妻子杨女士,而曾先生本人还在派出所办公室内没有出来面对记者。杨女士说,事发时她和老公(曾先生)开车到东站水果批发市场买枇杷,商贩(樊先生)说个个枇杷都好,她拿起一个见是坏的,便放回摊位,不料枇杷滚到地上,他(樊先生)说是砸了他的枇杷,“他(樊先生)推了我,骂了许多脏话,我先生见了就下车跟他理论”,就这样引起了纠纷。

  就商贩普遍关心的宝马车问题,有的怀疑是政府车辆等,杨女士回答说:“车是公司的。”“公司是你们自己的吗?”对这一问题,杨女士以“这与此事无关”为由拒绝回答。

  就商贩、保安等指责是故意开车撞人问题,杨女士说:“不是故意的。”她解释说,当时围的人越来越多,多数还是商贩,“我和我老公怕遭到围攻,他因为慌乱挂错挡、误踩了油门,撞到脚手架,围观的人往后退就摔倒伤着了,我愿意陪伤者去医院。”

  记者问:“你先生开了多少年的车?”杨女士又以“跟这个没有关系”为由拒绝回答,而曾先生本人在电话中也没有回答这个疑问,只是说:“那个自动挡很灵活,所以挂错挡位了。”

  杨女士说:“我们没有说过‘开车撞死谁’的话,也没有说过‘自己在政府里有人,自己有的是钱,及要报复谁’等容易引起公愤的话。”她告诉记者,自己是家庭妇女,老公在软件公司工作。

  律师说法

  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帆。他分析认为,此事应结合当时的客观情况以及周围的环境考虑,如果当时在车辆周围有很多人围观,司机驾驶车辆以较快的速度朝人群冲去,并有可能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构成威胁,那么就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周平洋 杨琴 丁文惠)

[作者:马婷婷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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