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消息称,2012年9月19日晚,一位86岁的老人在玉林人行道上被一小车撞倒,导致其重型颅脑损伤、肋骨骨折、左脚骨折,网友在微博上对事故处理的某些细节进行了质疑。10月24日,记者从广西交警部门获悉,玉林交警部门已对该事故情况进行核查,并与伤者家属一起观看了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对网友提出的几个疑问进行了答复。
据玉林交警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张文仲介绍,9月19日19时44分,玉林交警直属一大队事故处理值班室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内环路五灯坡“德克士”门前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值班民警于19时45分出警,19时55分到达现场。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一辆桂R车牌的小轿车停在路面上,驾驶人和伤者均不在现场。民警随即展开事故现场勘查工作。经现场测量,轿车停在内环南路德克士一侧人行横道前方,车头往内环南路西街口方向,车尾往龙船市场方向,车头距离斑马线边线80厘米,路面未见刹车痕迹。当时天气属于雨天。
现场勘查结束后,民警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对伤者进行情况调查。驾驶人和伤者陈宗华及伤者多民亲属都在场。经了解,轿车驾驶人童某在发生事故后,跟随救护车送伤者到医院进行救治。民警在医院对驾驶人和伤者亲属进行了询问,了解案情。
事故发生后,玉林交警直属一大队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各项工作,并依法告知双方当事人事故处理有关事项。
10月24日下午,玉林交警直属一大队请来陈老太的儿子、以及玉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领导,一起观看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位于玉林市玉州区玉州路五灯坡交叉路口的电子监控设备详细地记录了事故发生时的情况:
19:43:52,陈老太在玉州路“德克士”前人行道上的“人行横道”标志牌下出现,向玉州路与内环路交叉路口(俗称五灯坡路口)走去,于19:44:10进入路口,沿道路中间继续往前走,距离内环路“德克士”前斑马线约5米;19:44:29与肇事车辆左侧刮擦,倒地,并被肇事车辆左后轮碾压,19:44:33肇事车辆停下。之后车辆没有移动。
据玉林交警直属一大队副大队长张文仲介绍,事故发生时,玉林交警直属一大队城南中队张延副中队长刚好在该路口执勤,发现情况后立即向在一侧的同事喊话,并于19:44:35走向事故现场。监控画面显示,张延等3名交警一直现场。
19:55分,事故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并向110指挥中心反馈。监控画面证实,老人当时并非在斑马线上行走,车辆并非反复碾压伤者,交警就在现场。
附:玉林交警直属一大队对于网友质疑问题的答复:
一、为何当初不对肇事者做酒精测试?
答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事故当晚,民警在医院对肇事者询问交谈过程中,其呼气未发现酒气,伤者多名在场亲属也并没有要求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查。(法律没有规定交警部门必须对每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都进行酒精含量检测。)
二、为何不当时就录口供?
民警在医院调查时,已经依法对肇事者、伤者亲属先期口头询问,9月25日11时20分至50分依法传唤肇事者。
三、为何34天仍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规定,大队于9月21日委托有关部门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并依照该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规定,约定完成时间为10月22日。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三)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9月19日事故发生至10月23日,其中9月22、23日,30日至10月7日,10月13、14、20、21日为节假日。大队截止10月23日仍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没有违反有关规定。(记者 王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