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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厂房土地证未超期被撤销 法院为征地宴请村民

2012-10-06 08:51:28 来源: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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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郑家村村委会提出行政复议是否超期的问题,记者发现,在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院人民法院二审的两份行政判决书中,都认定郑家村村委会是2003年10月29日知道的,而不是安阳市政府法制办认为的2004年8月5日。

    对于超期的理由,上述两院的行政判决书中这样表述:"郑家村村委会因不知道申请复议权力及其行驶期限,怠于行驶该权力,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审判员崔永清也认为确实超过了60天,但是村委会不知道申请复议权力及其行使期限,属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崔永清:你要说按60日计算,那肯定是超期了。除了60日之外这个是个特别规定。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多位行政法方面的专家,有专家表示,行政复议法对于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较为宽泛。记者查阅郑家村的征地收支发现,2005年11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72万多元的价格在郑家村征地22亩。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的时间是2005年8月。一位姓程的村民参加了当时安阳中院的宴席,他说当时一位安阳中院的副院长做出许诺。

    村民:上一次中院占地的时候请客了,说是中院要征村委会的一块地,保证你的官司能打赢就可以,但是征地这块保证村民不来捣乱。

    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行政判决书中,对于行政复议时效的表述为:"因诉讼造成当事人申请复议耽误法定申请期限,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郑家村村委会在两次民事诉讼后及时提起了行政复议,未超期限。"

    对此,车辆厂方面的律师孙庆华认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对认定是否超期的表示各不相同,并不能赞同河南省高院的以民事诉讼耽误行政复议时效的说法。

    孙庆华:这两个案件并不是必须以另一个为前提,但是反过来说,民事诉讼的结果恰恰应该以行政诉讼的结果为前提,就是说行政诉讼的这个结果会影响民事诉讼,但是民事诉讼的结果它与行政诉讼没有关系。

[作者:吴喆华  编辑: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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