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有望明确适当减免监管费、调整大病保险资本要求等政策倾斜内容,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
●为防止恶性竞标,保监会原则上允许每家集团公司在一个省(市、区)确定一子公司开办大病医保业务。
本报记者独家获悉,原定于节前推出的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考虑到种种细节,将推迟到双节后公布。
据悉,细则有望明确保监会对于参与经营大病保险的商业险企,给予的一些政策倾斜,以及适当减免监管费、调整大病保险资本要求等内容,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同时,为了防止恶性竞标,保监会还会明确,原则上允许每家集团公司在一个省市区确定一子公司开办大病医保业务。
面对年新增400至500亿元保费大单,市场各方都极为看好保险股未来的估值。不过,要想吃下每年400至500亿元大单,并非易事。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强调,大病保险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具有参与主体多、涉及领域广、服务链条长、风险复杂等特点,对保险业专业水平、风险控制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从性质来看,大病保险区别于其他商业健康保险,具有准公共服务产品属性;从经办风险来看,大病保险不允许进行风险筛选,其风险保障额度更高、风险构成更为复杂;从实施目的来看,大病保险关系民生保障,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大病保险不能拒保,这必然提升风险管理工作的难度。同时,其覆盖面广,今后我国凡是参加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一旦患大病,除原有报销外,还将享受个人自付部分报销至少50%以上的大病医保政策。根据发改委网站数据,涉及人数将超10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一旦管理不慎,很容易出现亏损。
根据8月30日颁布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后我国凡是参加基本医保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基本医保基金中筹集,个人不需额外缴费。因此,各地政府是否能正常保证大病保险资金来源,成为大病保险可持续推进的主要焦点。
“根据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参与主体多、风险影响因素复杂的经营特点,人保健康改变单纯进行事后报销审核的传统做法,探索建立了‘病前健康管理、病中诊疗监控、病后赔付核查’‘三位一体’的医疗风险控制机制,既有助于提高参保人员的健康意识、方便参保人员看病就医,又较好地控制了不合理医疗赔付、降低了经营风险”,人保健康险总裁李玉泉介绍说。已经试水7年的人保健康公司,形成了“政府主导、联合办公、专业运作、特色服务”的社会医疗保险业务运营管理模式。(据上海证券报 记者 卢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