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是求着我们收的”
“他们一开始是求着我们收的。”娄涛说,现在,那些参与强行送治吴春霞的警察和干部,都已经不再搭理医院了。
娄涛记得,接到周口市蔬菜派出所指导员张晓东的电话,是在2008年7月26日白天,“态度很好”,称要送治一个劳教人员。“我问他有没劳教手续,监护人的同意和以前的病历,他说都有,我就让他先送过来。”
为此,娄涛还留在单位加班。当晚,他等到了吴春霞及其嫂子王霞、警官张晓东,以及小桥办事处的一个干部。张晓东向娄涛出示了吴春霞的劳教决定书,她在2005年被周口市中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证明书复印件,王霞写的一份将吴春霞送治精神病院,“暂缓执行劳教”的申请书。
娄涛很快决定收治,原因是“手续很全”。自当晚起,一直到一年后被吴春霞告上法庭,他从未再想起这个病人。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的规定较为笼统,仅见于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门诊相关工作管理规定》对上文中“监护人”的理解,来自《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在娄涛看来,嫂子属于此法条中所谓的“近亲属”,“张晓东还说吴春霞没有其他监护人了。”
事实上,嫂子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而且,吴春霞虽然离婚,儿子未成年,但还有母亲。那张诊断证明书,也是吴春霞为了在离婚案中维权,在一家不具备精神病鉴定资格的医院作出的。
但她还是刚下车,就在河南省精神病院里拥有了一张病床,入院检查显示,她体格无异常,意识清醒,未发现感觉障碍及错觉,一直坚称被冤枉,“否认有病,无治疗要求”。
但她最终被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每天吃药,一周两次过电针,对她来说,那是一段比梦魇更可怕的经历。
“精神病人都会说自己没病。”医务科长娄涛如此解释吴春霞的拒绝治疗,他说亲属可以自由探望,也可以决定是否继续治疗。但吴春霞及其姐嫂则表示,医院不许家属看她,她一直要求出院,得到的回答是“要跟公安局联系”。
病历显示,医院对吴春霞护理要求之一,便是“不得探视”。她的病情摘要则是,“反复告状3年”。
在多次以自杀相胁后,2008年12月5日下午,吴春霞结束了132天的“治疗”。小桥办事处支付了她产生的14758.70元医疗费,并接她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