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EKLY法治
医院“超额”埋单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目前又提起了申诉,不过这并不影响沈丘县法院8月3日的强制执行。
据医务科的说法,这是该院建院61年来,第一起因“被精神病”治疗纠纷而败诉的案件。赔偿款额也创了历史新高。
3月8日,沈丘县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称,河南省精神病院将吴春霞按照精神病人收治存在过错,原因有三:1 .根据被告《门诊相关工作管理规定》,只有病人的监护人或司法机关才能送病人入院,而本案中只能确认送吴春霞的,是其嫂子王霞,并非其法定监护人,被告精神病院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司法机关送治;2.即使送治人合乎规定,被告也仅仅根据王霞仅供参考的主诉陈述便收住入院,按照“狂躁型精神病”治疗;3 .原告吴春霞被收治时间为2008年7月26日,病历记载的确诊时间为2008年10月23日,而在当日的治疗阶段小结中和5天后该院一位副主任医师在查房记录中记载,“建议进行司法鉴定”,说明当时被告对原告是否有精神病尚不确定。
沈丘县法院判决河南省精神病院赔偿吴春霞误工费5841.1元,医疗费4302 .1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11万余元。
尽管吴春霞和医院都证明,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参与了对吴的强行送治,但一审判决仍认为证据不足。诉讼中,被告医院曾申请追加参与送治吴春霞的嫂子王霞,以及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为被告,因吴拒绝起诉王霞,医院又无证据证实沙南分局曾参与送治,法院都不予准许。
一审后,吴春霞和医院都提起了上诉。6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小桥办事处参与送治吴春霞的事实,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吴春霞14.5336万元。其中,仍包括那10万元精神抚慰金。
虽说被判“共同赔偿”,但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并未联系小桥办事处协商赔偿比例。医务科科长娄涛知道,“这根本没指望”,办事处在三次庭审中,都将送治一事推得干干净净。
吴春霞则听说,沈丘县法院曾查过小桥办事处的账户,发现无款可划。
最终,判决款由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全部甚至超额埋单。在娄涛看来,这并不奇怪,“法院跟办事处都归商丘管,我们是新乡的,肯定尽着我们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