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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屡禁不绝 专家建议健全机制处以重罚

2012-06-12 20:47:00 来源: 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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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基金经理李旭利涉嫌老鼠仓案今天开庭审理,曾非法获利超千万元。“老鼠仓”屡禁不绝,保护投资人利益,严厉的法律和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样重要。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备受关注的原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投资总监李旭利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案,今天(12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从上午九点半开始到中午十一点半,下午一点开始到两点半。上午主要是控诉双方出示证据和法庭调查,下午是法庭辩论。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宣判。从庭审现场看,李旭利相对比较轻松、镇静,没有出现高度紧张的情形,对于公诉方和辩护律师的陈述和辩论都表示没有异议。只有在庭审快要结束的时候,做了一个半分多钟的陈述。李旭利本人说话声音比较小,主审法官几次要求他提高声音。

  李旭利1998年毕业于人民银行研究生部,也就是业内所谓的中国金融界的黄埔军校。1998-2005年,任职于南方基金管理公司,2004年1月起担任公司的投资总监,2005年7月离职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2007年7月起开始担任投资总监,是投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委员会的主席。在2001年-2005年的股市大跌中,他所管理的产品始终保持了正收益,是业内与王亚伟齐名的明星基金经理。他出问题也是在交易施罗德期间。

  今天庭审的焦点主要在于证据问题上。2009年4月7日,交银施罗德公司蓝筹型、成长型两只基金同一天大幅买入工行、建行A股股票,同一天内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的客户经理李志军操作李旭利控制的董某、岳某两个账户提前大幅买入这两只股票,交易金额5000多万元。围绕这笔交易到底是不是李旭利授权的,公诉方、被告和被告律师各有说法。

  李旭利的说法是,当时自己控制的这两个账户上有三四千万的资金,客户经理李志军打电话要求李旭利帮忙,提升营业部的交易额,李旭利就建议买点工行建行,买200到300万股,之后李志军买没买,买了多少,他自己并不知情,他不承认自己有“老鼠仓”行为。检察院根据多人的口供推断出,4月6号的晚上,李志军给李旭利打过电话,这也是买入两只股票前的敏感期内双方的唯一通话。在这次通话中李旭利授权李志军操作自己的两个账户。

  但为李旭利做无罪辩护的被告方律师认为,检方自始至终只有李旭利的口供,作为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的证据,李旭利的妻子袁雪梅、袁的哥哥袁雪松以及李志军等人的证词中都没有完全肯定这次通话的具体时间、具体内容,检方也没有出示强有力证据,证明这次通话的技术,只有口供按照刑法不能为刑事案件定刑。

  基金业“硕鼠”频出,“老鼠仓”屡禁不绝,问题究竟出在哪儿?沸沸扬扬闹了一年半的李旭利“老鼠仓”案今天开始进入审理阶段,很多人都非常关注这件事。这个案子之所以广受关注,原因除了李旭利原来在基金行业的地位和知名度,还有就是涉案金额比较大。除了这两个原因,这个案件的开庭审理,乃至最后的审判结果是不是也将会对基金业乃至资本市场都产生一定的标杆作用?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证券日报副总编辑马方业先生:

  马方业:李旭利的案件,不仅仅是创造了几个中国涉案基金经理的第一,第一位投资总监级的、涉嫌违法违规的、公转到私募的基金经理,涉及金额达到了4万亿;还有一个很重要背景,中国的基金现在进入了一个千金时代,拥有大的规模基金基民,两天郭树清主席又说了基金一定要实现自己的转型,而同时基金业协会也成立了,在这个大背景下案件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

  李旭利此前已经向公安机关承认了相关的罪行,但是现在当庭翻供挺出人意料的,马方业认为裁定“老鼠仓”的行为是有一定难度的。

  马方业:从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以后,“老鼠仓”问题就成了当时修改的亮点、重点。以前就是给定一定的市场进入,处以相关罚款就行了,但现在就面临着坐牢的代价。因此,“老鼠仓”承认不承认自身罪行就涉及到个人的刑期问题,关乎到自己未来的发展,所以他们肯定还要进行辩护的。

  目前公开披露的公募基金经理“老鼠仓”案的已经有十起了。从2008年到现在,几乎年年都有公募基金经理现形落马。不足5年的时间,先后10位“明星基金经理”陷入“老鼠仓”中。在杀一儆百的警示、法律的威慑和严厉的监管下,基金经理们却会前赴后继,"老鼠仓"屡禁不绝,马方业认为,这主要还是由于整个基金业发展的瓶颈所致。

  马方业:基金业本身是一个人才、人力资本非常突出的行业,但缺乏长期留住人才的机制,由此导致了基金从业者行为往往是短期化,甚至不惜在从业期间铤而走险,直接在办公室公开操作,通过“老鼠仓”的行为迅速挖到自己的财富基金然后跳槽转行。另外,有一些基金公司缺乏必要的责任和道德,他们为了留住自己的人才,有时可能会默许“老鼠仓”的交易获利行为,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有的投资者就建议,对于“老鼠仓”犯罪,判刑力度一定要加大,千万不能板子高高举起,结果轻轻的落下。有投资人举例子说,去年有两位被判刑的基金经理,一个是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是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处罚的力度实在是太低,对此,马方业也表示应该用重刑。

  马方业:“老鼠仓”屡禁不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惩戒不利,包括证券基金法、证券法的规定,因为时间比较久,修订没有与时俱进。现在的规模跟以前决然不一样了,他们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所以对这些害群之马如果不加以重刑,肯定会对整个基金行业的发展、对中国基民的发展,以及基民的这种理财基金持有人来讲,都是一种很大的伤害。

  【其他评论】  

  财经评论员皮海洲认为:“惩处不力”是导致“老鼠仓”泛滥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证券法》规定,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论是罚款还是判刑,都是按最低限执行。其次,基金公司无需为“老鼠仓”行为担责。每当“老鼠仓”事件败露,基金公司都会认定这是个人行为,将所有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实际上“老鼠仓”是典型的职务行为,基金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有观点认为,“老鼠仓”案之所以能够“十连发”,还与一些基金经理不诚实、职业操守严重缺失有关。在这些基金经理眼里,只有私利,没有公德。手中动用巨额公募资金的权力,就是其牟利的工具。为了一己私利,他们彻底放弃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基本职业操守。显然,基金公司如不加强内部管理,在遴选基金经理时如果一味注重基金经理的赚钱能力而不重视道德为本、人格为用、伦理约束,那么,不仅创造不了辉煌,也难以杜绝类似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长城基金公司那种“老鼠仓”案屡抓屡犯的乱象。

[作者:马方业先生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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